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二者能否并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07:35
【案情】
2007年10月26日,原、被告签定011号《散热器出售合同》,约好被告向原告出售散热器,用于通州梨园云景东路园景商业公建C段工地,合同约好喷塑柱翼型散热器680型31.5元每片,480型28.5元每片,价款算计690 097.5元;合同签定后预付总货款的40%,货到现场后再付总货款的30%,竣工四方检验合格后再付总货款的25%(自交给物业后),二个采暖季期满后付清(即总货款的5%);因为被告原因延期交货,每延误一天依照总价的5‰付出违约金,延误30天以上原告有权免除合同,免除合同时被告应双倍返还预付款及已付金钱,由此引起的悉数丢失由被告承当。合同签定后,原告于2007年12月给付被告预付款276 039元。被告自2008年3月14日至同年4月22日交给合同约好的680型7429片,480型768片,总金额为255 901.5元。2008年4月3日,被告向原告宣布信件,并在信件中标明,被告已于2007年12月收到原告交给的C段40%预付款,但因为全国整个金属商场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材料铁矿粉价格持续上涨,导致每片暖气片价格上涨了9.1元,故做出以下计划与原告进行洽谈:1、每片添加8元差价,合同持续实行;2、补偿原告50 000元,免除合同;3、C段每片涨3.5元,AB段每片涨8元,从头签合同;4、C段实行原价,AB段每片涨9元,持续协作,付款另议。期望原告在2008年4月7日下午5点前回复。”2008年4月28日,原告向被告宣布催货告诉,主要内容为“依照《园景阁西区商业综合楼C段散热器》表所要求的数量、结构于2008年5月16日前悉数到货,如不能如期送货,追查被告的违约责任”。但被告拒不送货。
告诉至法院,要求免除合同,判令被告双倍返还预付款552 078元、付出违约金103 514.63元。
被告辩称,自上一年以来,原材料价格上涨,持续实行合同对被告非常不公平,即便被告构成违约,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恳求法院予以削减。
【裁判关键】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原、被告自愿树立的买卖合同联系,系两边实在意思标明,且不违反法令及行政法规的规则,应为合法有用,两边均应遵循实行。被告部分实行合同责任后,于2008年4月3日函告原告,因材料价格上涨,要求改变合同或免除合同。至此,被告以自己的行为标明将不依照合同约好持续实行合同责任,构成预期违约。原告于2008年4月28日函告被告,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持续实行合同责任,后被告未实行合同责任,至此,被告构成拖延实行,且原告签定合同的意图失败,原告有权要求免除合同。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标明同意免除合同,本院予以承认。关于被告提出的自上一年以来,原材料价格上涨,持续实行对其非常不公平的抗辩定见,因我国合同法并未答应当事人适用形式改变准则改变或免除合同,故被告的抗辩定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合同约好:“因为被告原因延期交货,每延误一天依照总价的5‰付出违约金,延误30天以上原告有权免除合同,免除合同时被告应双倍返还预付款及已付金钱,由此引起的悉数丢失由被告承当。”预付款不是定金,此条款中“每延误一天依照总价的5‰付出违约金”及“双倍返还预付款”均是针对被告拖延实行这一违约行为规则的违约金。现被告存在拖延实行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提出免除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付出拖延实行合同责任的违约金,但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预付款552 078元并付出拖延实行的违约金103 514.63元,算计655 592.63元,数额过高,且被告恳求削减,本院酌定为103 514.63元,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撑。合同免除后,现已实行的,根据实行状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能够要求恢复原状、采纳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补偿丢失。合同签定后,被告向原告供给散热器货款算计255 901.5元,因被告现已供给给原告的货品已无法返还,原告理应将货款付出给被告,原告现已付出被告预付款276 039元,扣除货款255 901.5元,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货款20 137.5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榜首百零七条、榜首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榜首款之规则,判定被告鼎昌公司返还原告景欣公司货款二万零一百三十七元五角、被告鼎昌公司给付原告景欣公司违约金十万零三千五百一十四元六角三分。
2007年10月26日,原、被告签定011号《散热器出售合同》,约好被告向原告出售散热器,用于通州梨园云景东路园景商业公建C段工地,合同约好喷塑柱翼型散热器680型31.5元每片,480型28.5元每片,价款算计690 097.5元;合同签定后预付总货款的40%,货到现场后再付总货款的30%,竣工四方检验合格后再付总货款的25%(自交给物业后),二个采暖季期满后付清(即总货款的5%);因为被告原因延期交货,每延误一天依照总价的5‰付出违约金,延误30天以上原告有权免除合同,免除合同时被告应双倍返还预付款及已付金钱,由此引起的悉数丢失由被告承当。合同签定后,原告于2007年12月给付被告预付款276 039元。被告自2008年3月14日至同年4月22日交给合同约好的680型7429片,480型768片,总金额为255 901.5元。2008年4月3日,被告向原告宣布信件,并在信件中标明,被告已于2007年12月收到原告交给的C段40%预付款,但因为全国整个金属商场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材料铁矿粉价格持续上涨,导致每片暖气片价格上涨了9.1元,故做出以下计划与原告进行洽谈:1、每片添加8元差价,合同持续实行;2、补偿原告50 000元,免除合同;3、C段每片涨3.5元,AB段每片涨8元,从头签合同;4、C段实行原价,AB段每片涨9元,持续协作,付款另议。期望原告在2008年4月7日下午5点前回复。”2008年4月28日,原告向被告宣布催货告诉,主要内容为“依照《园景阁西区商业综合楼C段散热器》表所要求的数量、结构于2008年5月16日前悉数到货,如不能如期送货,追查被告的违约责任”。但被告拒不送货。
告诉至法院,要求免除合同,判令被告双倍返还预付款552 078元、付出违约金103 514.63元。
被告辩称,自上一年以来,原材料价格上涨,持续实行合同对被告非常不公平,即便被告构成违约,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恳求法院予以削减。
【裁判关键】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原、被告自愿树立的买卖合同联系,系两边实在意思标明,且不违反法令及行政法规的规则,应为合法有用,两边均应遵循实行。被告部分实行合同责任后,于2008年4月3日函告原告,因材料价格上涨,要求改变合同或免除合同。至此,被告以自己的行为标明将不依照合同约好持续实行合同责任,构成预期违约。原告于2008年4月28日函告被告,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持续实行合同责任,后被告未实行合同责任,至此,被告构成拖延实行,且原告签定合同的意图失败,原告有权要求免除合同。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标明同意免除合同,本院予以承认。关于被告提出的自上一年以来,原材料价格上涨,持续实行对其非常不公平的抗辩定见,因我国合同法并未答应当事人适用形式改变准则改变或免除合同,故被告的抗辩定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合同约好:“因为被告原因延期交货,每延误一天依照总价的5‰付出违约金,延误30天以上原告有权免除合同,免除合同时被告应双倍返还预付款及已付金钱,由此引起的悉数丢失由被告承当。”预付款不是定金,此条款中“每延误一天依照总价的5‰付出违约金”及“双倍返还预付款”均是针对被告拖延实行这一违约行为规则的违约金。现被告存在拖延实行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提出免除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付出拖延实行合同责任的违约金,但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预付款552 078元并付出拖延实行的违约金103 514.63元,算计655 592.63元,数额过高,且被告恳求削减,本院酌定为103 514.63元,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撑。合同免除后,现已实行的,根据实行状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能够要求恢复原状、采纳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补偿丢失。合同签定后,被告向原告供给散热器货款算计255 901.5元,因被告现已供给给原告的货品已无法返还,原告理应将货款付出给被告,原告现已付出被告预付款276 039元,扣除货款255 901.5元,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货款20 137.5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榜首百零七条、榜首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榜首款之规则,判定被告鼎昌公司返还原告景欣公司货款二万零一百三十七元五角、被告鼎昌公司给付原告景欣公司违约金十万零三千五百一十四元六角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