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危险驾驶罪的自首是怎样的,如何认定为自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5 14:12
根据我我国刑法的规则,以风险的方法驾驭机动车的,可能会构成风险驾驭罪,例如醉酒驾驭机动车的,驾驭机动车在公路上追逐的等,那么风险驾驭罪的自首是怎样的,怎样确定为自首?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风险驾驭罪的自首是怎样的,怎么确定为自首
【案情】2015年1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驭陕DGS***号轿车,沿咸阳市秦都区咸通路由南向北行进至宝泰假日酒店门前时,与寇某驾驭由北向南行进的陕DK5277号轿车相撞。经陕西咸阳核工业215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贾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178.02mg/100m1。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秦都大队确定,贾某某负事端悉数职责。
经查,被告人贾某某在发作事端之后,明知别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照实供述违法现实。
【审判】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驭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风险驾驭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违法名建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醉酒驾驭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则,以风险驾驭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10000元。
宣判后,贾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定已收效。
【分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贾某的行为必定归于醉驾型风险驾驭,但就贾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存在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贾某构成自首。由于贾某明知自己喝酒开车,依然留在现场,等候承受警方的处理,之后其照实供述自己喝酒的现实,并活跃补偿受害方,应确定为自首。
第二种定见以为贾某不构成自首。贾某在发作交通事端后尽管留在现场,但没有自动打电话,活跃报案。阐明贾某在片面上并没有对其醉驾行为自首的片面成心。
笔者赞同第一种定见,这是由于:
一是从自首准则规划的立法原意上讲,是为了削减行为人的对立行为,节省司法本钱,对认罪又诚心悔过的行为人考虑从轻或减轻处分。由此可见,法令对自首是持一种鼓舞、支撑的情绪。假如对风险驾驭罪的自首情节确定过于严苛,或许以为不存在自首,会发作较大的负面影响,与其原地等候不如逃跑。咱们要让行为人知道,发作事端后应敏捷泊车、报警、处理事端。
二是从法令规则层面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若干详细问题的定见》等司法解说对自首的确定都做了详细的规则。特别是在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若干详细问题的定见》中规则:明知别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招认违法现实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贾某的行为就归于这一景象。别的,贾某除了“自动投案”外,还“照实供述”了酒后驾车行为。完全符合自首的要件,应确定为自首。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风险驾驭罪的自首是怎样的怎么确定为自首”问题进行的回答,风险驾驭罪自首是指违法嫌疑人以风险的方法驾驭机动车形成违法后,自动投案或许像事例中的当事人相同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