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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性质是怎么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7 05:42
在我国,想要对犯罪分子处死刑的,除了要依法由法官判处死刑外,还要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履行死刑,这样也是为了避免法官乱用死刑,危害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那么,死刑复核程序性质是怎么样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收拾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定位及程序设置,学术界争议很大,现在首要存在三种观念:
1、死刑复核程序归于审判程序
因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把死刑复核程序放在第三编审判程序之中,明显以为它与一审、二审程序都归于审判程序。它尽管不是一个审级,但却是死刑案子通过两审终审后必不可少的一个程序。闻名学者陈光中也以为“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特别的审判程序,应当使控辩两边积极参加到诉讼中来,但不能像一般程序相同悉数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子,应当别离听取查看人员、辩护人的定见”。(4)死刑复核程序归于审判程序是现在的干流观念,可是审判程序的诉讼结构遵从的是控审别离、控辩相等、审判中立,明显死刑复核程序里边并没有控辩两边的充沛参加,因而此观念也有其为难之处。
2、死刑复核归于行政性程序
因为死刑复核的发动方法具有行政批阅的颜色,遵从自动报核、自动适用的准则,无需当事人上诉或查看院抗诉。这与审判程序中“不告不睬”准则各走各路,比较司法权的被动性,其更契合行政程序的特色。一起复核程序具有单独性,尽管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查看人员列席审判委员会,可是因为程序设置的不合理性,查看机关不能充沛发挥查看监督功能,法院也无法广泛听取控诉方的定见。并且现在死刑复核案子的审理首要以案子笔录为中心,实施不开庭审理,只查阅卷宗笔录,是一种典型的办公室作业,行政批阅颜色稠密。
3、死刑复核是一种兼具行政性程序特色和审判程序特色的混合型程序
此观念以为死刑复核程序应当定坐落既具有行政性程序又具有审判性程序性质的混合型程序,以控辩两边是否有贰言为规范,在其发动方法与复核方法上兼具两种程序的特色:无贰言的案子仍以终审法院自动报核的方法来发动死刑复核程序,反之,以贰言方提请复核的方法发动程序;对两边无异义的案子选用行政性复核程序,以书面审理为主,必要时能够提审被告人和听取查看院以及辩护律师的定见,反之则选用审判性程序复核,有必要实施开庭审理(5)。笔者也倾向于此种观念,尽管在刑诉法中将其列为审判程序,可是因为其行政批阅颜色稠密,且缺少审判程序中控辩两边的充沛参加,在实践中也首要是“核”而不是“审”,因而不能将其简略列为审判程序或许行政程序,而应该从功率和公平正义视点动身,归纳考量。
以上便是小编为您收拾的内容,当法官判处了犯罪分子死刑之后,该判定一旦收效的,就需要在规则的时间内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核准之后才干依法履行死刑。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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