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是否可以不举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5 00:49
【医疗事故职责概念】医院不能举证的职责
案情介绍:以为医院对妻子的逝世负有职责,李先生将医院告上法庭。2005年12月09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定,以医院未能完结举证职责为由,判定医院补偿李先生医疗、丧葬、运尸等费用合计4500余元及5万元精力抚慰金,担负200元判定费。
2001年12月6日,李先生的妻子因患乳腺癌入住某医院医治。当月13日,医院为李先生妻子进行了乳腺改进彻底治愈手术,术后进行了抗感染、复方丹参静滴等处理。同月18日晨,李先生妻子活动时突发神志不清,大、小便失禁,呼吸深慢,血压下降,经抢救无效逝世。后医院出具的逝世证明写明逝世原由于心脑血管意外。2002年8月30日,医院在判定定见书中以为,肺栓塞致李先生妻子逝世可能性大,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差错,与李先生妻子逝世无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托付相关部分对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无差错,其医疗行为与李先生妻子的逝世有无因果关系进行判定。判定部分以为,因未进行尸检,依据李先生妻子其时的临床表现,归纳其既往病史,肺栓塞或冠心病猝死均难以辨别和确认。
李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医院对未能确认妻子逝世原因,又未奉告家族进行尸检负有职责;医院在妻子手术后护理作业不到位,防备术后并发症办法不到位,作业渎职。故要求补偿妻子医疗、护理、丧葬、运尸、亲属交通等费用合计1.6万余元,并补偿9.18万元精力抚慰金。
医院则称,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差错,对李先生妻子的护理不存在渎职、不到位状况,防备并发症的办法亦契合医疗惯例。李先生妻子逝世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医院做出肺栓塞可能性较大的判定定见与心脑血管意外并不矛盾。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定后,两边均不服,均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以为,因医疗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职责。两边发作争议后,医院未能供给尸检判定,不能完结自己的举证职责,其应承当侵权的民事职责。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定。
案情介绍:以为医院对妻子的逝世负有职责,李先生将医院告上法庭。2005年12月09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定,以医院未能完结举证职责为由,判定医院补偿李先生医疗、丧葬、运尸等费用合计4500余元及5万元精力抚慰金,担负200元判定费。
2001年12月6日,李先生的妻子因患乳腺癌入住某医院医治。当月13日,医院为李先生妻子进行了乳腺改进彻底治愈手术,术后进行了抗感染、复方丹参静滴等处理。同月18日晨,李先生妻子活动时突发神志不清,大、小便失禁,呼吸深慢,血压下降,经抢救无效逝世。后医院出具的逝世证明写明逝世原由于心脑血管意外。2002年8月30日,医院在判定定见书中以为,肺栓塞致李先生妻子逝世可能性大,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差错,与李先生妻子逝世无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托付相关部分对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无差错,其医疗行为与李先生妻子的逝世有无因果关系进行判定。判定部分以为,因未进行尸检,依据李先生妻子其时的临床表现,归纳其既往病史,肺栓塞或冠心病猝死均难以辨别和确认。
李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医院对未能确认妻子逝世原因,又未奉告家族进行尸检负有职责;医院在妻子手术后护理作业不到位,防备术后并发症办法不到位,作业渎职。故要求补偿妻子医疗、护理、丧葬、运尸、亲属交通等费用合计1.6万余元,并补偿9.18万元精力抚慰金。
医院则称,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差错,对李先生妻子的护理不存在渎职、不到位状况,防备并发症的办法亦契合医疗惯例。李先生妻子逝世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医院做出肺栓塞可能性较大的判定定见与心脑血管意外并不矛盾。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定后,两边均不服,均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以为,因医疗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职责。两边发作争议后,医院未能供给尸检判定,不能完结自己的举证职责,其应承当侵权的民事职责。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