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04:06
1.涉外民事裁决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差异 涉外裁决和涉外诉讼,都是处理涉外民事胶葛的重要方法。它们一起担当着处理涉外民事胶葛,保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使命。可是,在详细认识上,咱们应该了解二者的差异,以便详细掌握二者分管的不同的功能,防止将二者简略等同化。 (1)性质和权限不同。涉外裁决是由涉外裁决委员会这种民间性质的组织.依据裁决法等法令,拟定自己的裁决规矩,并据此受理当事人自愿提交它们处理的世界 民商事和经贸胶葛;而涉外诉讼案子的审理由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它们受理的涉外案子,依据国家法令的规则审判并以国家法令作为判别的规范。 (2)统辖案子的规模不同。涉外裁决组织统辖的案子首要限于在涉外经贸、海事运送等活动中发作的胶葛,两边当事人缔结裁决协议和裁决条款挑选涉外裁决组织 作为胶葛处理组织时,方可受理;而人民法院的统辖的涉外案子规模要比涉外裁决宽,并且,依据国家主权准则,只需案子与我国有连结点,当事人又申述到我国人 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和审判。 (3)审理程序不同。涉外裁决实施一审终审制,而涉外民事诉讼实施二审终审制;在审理人员的挑选上,涉外裁决当事人有挑选裁决员权力,而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无权挑选法官来审理案子。 2.涉外裁决与涉外民事诉讼的联络民事诉讼法对涉外裁决与涉外民事诉讼的联系作出如下规则:(1) 关于案子受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则,以当事人是否达到裁决协议作为区分涉外裁决组织和法院受理案子的依据。凡缔结裁决条款或协议的,当事人只 能向涉外裁决组织请求裁决,不得向法院申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缔结裁决条款或过后未达到书面裁决协议的,能够向法院申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则,涉外经济合同的免除或许停止,不影响合同中裁决条款的效能。当事人一方因订有裁决条款的涉外经济合同被免除或许停止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不予受理。我国世界经济贸易裁决委员会和我国海事裁决委员会,也有权就裁决协议有效性和裁决案子的统辖权作出决议。 (2)关于产业保全。我国的涉外裁决组织无权采纳产业保全办法,如需采纳产业保全办法,应由人民法院决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则,当事人请求采纳 产业保全的,我国的涉外裁决组织应当将当事人的请求,提交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许产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决。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还规则,我国涉外仲 裁组织将当事人的产业保全请求提交法院裁决的,法院能够进行检查,决议是否进行保全。裁决采纳保全的,应当责令请求人供给担保,请求人不供给担保的,裁决 驳回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