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执行之司法协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4 04:44依据世界条约和各国国内法的规则,向国外送达诉讼文书或查询取证,常采纳以下方法:
1、外交途径。由一王法院将载明托付事项的托付书,递送本国外交部,由外交部交被恳求国的外交代表,再由他转交该国的统辖法院。这种送达手续冗杂、耗时多,因而往往在比较严重的案子中或不能选用其他途径时,才采纳这种途径。在两国间没有司法帮忙条约或一起参与的世界条约的情况下,它是遍及选用的几乎是仅有牢靠的一种途径。
2、领事途径。由一王法院将托付书交给本国驻被恳求国的领事,然后由领事转交该国的统辖法院。这种途径通常以有领事条约为条件。在被恳求国的法令允许下,领事可直接向驻在国的本国公民送达诉讼文书或许查询取证,但须恪守驻在国的法令,并不得采纳强制措施。
3、直接送达。法院直接将诉讼文书邮递送达给居住在外国的被送达人,或许经过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代为送达。选用这种方法送达,以被送达国不对立为限。
4、法院途径。由一王法院将托付书直接寄给外国的统辖法院。这种方法最简略,但有必要以国家间的司法帮忙条约为根底。
5、经过指定的中央机关送达。行将托付书交给被恳求国确认的中央机关,由该机关专门负责处理。这种方法较为简捷,但有必要以世界条约为根底。1965年海牙《关于向外国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条约》创始这种方法,现已为许多双边条约所选用。
托付外王法院查询取让,也有必要提交托付书,有必要按诉讼文书送达的途径进行。但不讼是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仍是代为查询取证,被恳求国都只适用本王法,按本王法规则的程序进行。被恳求王法院假如发现外王法院的托付事项超越其职权范围,或许以为代为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查询取证违背本国的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能够回绝供给这种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