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追偿权如何行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20:02
[案情]
张山系下岗职工。2007年5月,新干县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及李四、王五一起为张山供给连带职责担保向新干县乡村信用合作联社告贷4万元,期限为1年。到期后,因为张山没有如期归还告贷,新干县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将此款还清。之后,新干县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别离向张山、李四、王五追偿,但均未果,故而诉讼到法院,要求张山归还自己现已向新干县乡村信用合作联社付出的一切金钱,一起要求李四、王五承当连还清偿职责。
[不合]
在审理本案中,对李四和王五怎么承当职责存在三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由张山承当清偿职责,驳回要求李四和王五承当连带清偿职责的恳求。其理由是:我国担保法第12条规则……,现已承当确保人职责的确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许要求承当连带职责的其他确保人清偿其应当承当的份额。依据该规则,新干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只能向债务人张山追偿,或许要求李四、王五承当其应承当的份额,也就是说新干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只能在两者之间挑选其一,不能一起挑选。因而建议判定张山承当清偿职责,驳回原告要求李四、王五承当连带职责的建议。
第二种定见,李四和王五在本案中应承当弥补职责,即由新干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先向张山追偿,但不足部分另行申述再向李四和王五追偿。其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0条规则……,连带一起确保的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确保人按其内部约好的份额分管。没有约好的,均匀分管。因而,审判人员以为,新干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尽管能够向主债务人张山建议债务,也能够向其他确保人承当弥补职责,但存在先后次序。应由新干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先向张山建议债务,经法院履行后不能受偿部分再向李四、王五向法院提出诉请,建议其权力。
第三种定见,新干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行使追偿权尽管存在先后次序,但不必定非要分次进行诉讼。能够直接判定由张山承当清偿职责,李四、王五对张山不能受偿的部分各承当三分之一。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是:
一、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0条规则能够看出我国法令对弥补清偿职责的倾向性:即先行清偿的连带确保人向主债务人和其他连带确保人行使追偿权是有先后次序,也就是说连带确保人先行向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其享有的向其他职责追偿的权力,应当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如主债务人清偿不能后,再向其他连带确保人建议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当弥补职责,但并未规则需分次进行诉讼。已然法令没有作出此规则,咱们法院就不能非要权力人分次诉讼。
二、尽管连带担保人行追偿权力次序存在先后,但并不光代表诉讼需求分隔进行,应依据权力人诉讼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权力人在诉讼中已就主债务人和其他连带职责担保人均已申述时,法院应从节省诉讼资源和进步司法功率考虑,判定主债务人和其他连带担保人别离承当清偿职责弥补清偿职责,在履行程序中先以主债务人的产业清偿,对其履行不能部分再以其他连带职责担保人的产业清偿。如仅以清偿次序存在先后为由而要求权力人在其债务得不到清偿时再另行诉讼,必然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一起浪费了诉讼资源,与公平高效方枘圆凿。
三、从向其他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考虑。《最终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7条规则:关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作诉讼时效中止的效能事由,应当确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出发作诉讼时中止的效能。
张山系下岗职工。2007年5月,新干县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及李四、王五一起为张山供给连带职责担保向新干县乡村信用合作联社告贷4万元,期限为1年。到期后,因为张山没有如期归还告贷,新干县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将此款还清。之后,新干县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别离向张山、李四、王五追偿,但均未果,故而诉讼到法院,要求张山归还自己现已向新干县乡村信用合作联社付出的一切金钱,一起要求李四、王五承当连还清偿职责。
[不合]
在审理本案中,对李四和王五怎么承当职责存在三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由张山承当清偿职责,驳回要求李四和王五承当连带清偿职责的恳求。其理由是:我国担保法第12条规则……,现已承当确保人职责的确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许要求承当连带职责的其他确保人清偿其应当承当的份额。依据该规则,新干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只能向债务人张山追偿,或许要求李四、王五承当其应承当的份额,也就是说新干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只能在两者之间挑选其一,不能一起挑选。因而建议判定张山承当清偿职责,驳回原告要求李四、王五承当连带职责的建议。
第二种定见,李四和王五在本案中应承当弥补职责,即由新干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先向张山追偿,但不足部分另行申述再向李四和王五追偿。其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0条规则……,连带一起确保的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确保人按其内部约好的份额分管。没有约好的,均匀分管。因而,审判人员以为,新干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尽管能够向主债务人张山建议债务,也能够向其他确保人承当弥补职责,但存在先后次序。应由新干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先向张山建议债务,经法院履行后不能受偿部分再向李四、王五向法院提出诉请,建议其权力。
第三种定见,新干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行使追偿权尽管存在先后次序,但不必定非要分次进行诉讼。能够直接判定由张山承当清偿职责,李四、王五对张山不能受偿的部分各承当三分之一。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是:
一、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0条规则能够看出我国法令对弥补清偿职责的倾向性:即先行清偿的连带确保人向主债务人和其他连带确保人行使追偿权是有先后次序,也就是说连带确保人先行向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其享有的向其他职责追偿的权力,应当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如主债务人清偿不能后,再向其他连带确保人建议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当弥补职责,但并未规则需分次进行诉讼。已然法令没有作出此规则,咱们法院就不能非要权力人分次诉讼。
二、尽管连带担保人行追偿权力次序存在先后,但并不光代表诉讼需求分隔进行,应依据权力人诉讼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权力人在诉讼中已就主债务人和其他连带职责担保人均已申述时,法院应从节省诉讼资源和进步司法功率考虑,判定主债务人和其他连带担保人别离承当清偿职责弥补清偿职责,在履行程序中先以主债务人的产业清偿,对其履行不能部分再以其他连带职责担保人的产业清偿。如仅以清偿次序存在先后为由而要求权力人在其债务得不到清偿时再另行诉讼,必然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一起浪费了诉讼资源,与公平高效方枘圆凿。
三、从向其他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考虑。《最终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7条规则:关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作诉讼时效中止的效能事由,应当确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出发作诉讼时中止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