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房地产开发证明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7 10:53德州市房地产开发运营权证明处理办法
(德政办发〔2008〕22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运营处理,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运营行为,促进房地产开发运营商场健康有序开展,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德州市区(包含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活动,均应恪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全市《房地产开发运营权证明》的处理工作,由市城市建造归纳开发房子拆迁处理办公室详细担任施行。县(市)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本辖区《房地产开发运营权证明》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必要持有关合法证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请求收取《房地产开发运营权证明》,方可进行房地产开发运营。《房地产开发运营权证明》是开发企业依法获得开发项目运营权的法令凭据。
第五条 开发企业请求《房地产开发运营权证明》有必要供给下列证件:(一)房地产开发运营权证明请求书;(二)房地产开发合同和开发项目手册;(三)《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四)交缴开发项目价款凭据;(五)开发项目状况简介和总平面图;(六)规划、疆土部分的定见和有关证明文件;(七)开发主管部分以为应当供给的其他证件。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接到开发企业请求后,应当在15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契合条件的,应当签发《房地产开发运营权证明》;不契合条件的,应当奉告该请求企业原因,并退回有关请求材料。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领《房地产开发运营权证明》后,方可到有关部分处理开发项目开工手续。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运营权证明》实施一项一证准则,有必要发到项目。未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更改、转让和借用。
第九条 开发企业依法转让开发项目,应当与受让人持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开发主管部分处理《房地产开发运营权证明》改变手续。
第十条 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时,有必要出示《房地产开发运营权证明》并标明其编号。开发项目建筑工程公示牌、规划公示牌应注明《房地产开发运营权证明》编号等内容。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运营权证明》的内容、标准、款式,由市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担任一致拟定,德州市城市建造归纳开发房子拆迁处理办公室和县(市)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安排发放、运用、监督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