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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互换土地口头协议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17:51
咱们知道,土地承揽经营权是指乡民承揽本村团体土地的权力。农人能够交流土地,两边最好签定一个书面协议。那么,乡村交流土地口头协议有用吗?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案情简介]
原告:郑大兴。
被告:耿宜善。
原、被告均系原城口县明月乡指路村8组乡民。第一轮土地承揽时,原告承揽了地名为“李子树保”的土地,被告承揽了地名为“哒连地”的土地。2002 年,原城口县明月乡指路村8组进行退耕还林,为使各户退耕还林地连片,原明月乡政府工作组到原城口县明月乡指路村8组掌管举行社员会,让各户自行洽谈交流土地承揽经营权。原、被告经洽谈,口头到达原告将其地名为“李子树保”的土地与被告所属地名为“哒连地”的土地进行交流的协议。交流后,原告就实践播种地名为“哒连地”的土地,并于2010年12月22日办理了改变登记手续。2012年1月,被告反悔,屡次阻挠原告持续播种地名为“哒连地”的土地。为此,原告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判定:1、承认原、被告之间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流协议有用;2、被告当即中止损害。
[法令解读]
土地的交流便是农户对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交流,乡村土地交流在乡村为普遍现象,可是因为农人的法令意认识淡漠,对土地交流后的结果认知力度不强,然后引起了许多的因未签定书面土地交流合同、土地交流时刻约好不明确、不同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交流土地等土地承揽经营权胶葛案子,在审判实践中,怎么处理这些案子,特别是关于未签定书面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流合同的口头约好是否建立,对该口头交流协议效能的确定则成了审判的要害。
一、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流的概念及性质
乡村土地,是指农人团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人团体运用的犁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二条]农户在土地承揽期内对乡村土地享有运用权,农户在获得土地运用权的前提下,以自愿为根底,对其享有的土地的承揽经营权能够经过转包、租借、交流、转让等方法进行流通。交流作为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的一种方法,是指承揽方之间为便利耕耘或许各自需求,对归于同一团体经济组织的承揽地块进行交流,一起交流相应的土地承揽经营权。[ 2005年《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即交流是同一团体经济组织农户为了各自的需求,使其土地资源配置到达最大化,将自己的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流给别人行使,自己行使从别人处换来的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流土地要在两边自愿洽谈一致的根底上进行,且有必要是在同一团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之间进行。交流土地尽管表面上看仅仅乡村土地的交流播种,可是实质上却是承揽方对承揽土地的权力责任改变。土地交流后,农户对原有的土地承揽联系消除,改变为农户对交流后的土地的新的土地承揽联系。
二、口头交流土地协议的确定
在我国,自乡村实施以家庭承揽经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系以来,农户对乡村土地的运用权相对安稳,可是有许多农户之间的土地都处于彼此阻隔的状况,不能连成一片,由此导致部分农户为了便于播种或其他需求,口头交流两边各自本来承揽的土地,可是因为年代的变迁,在利益的唆使下,交流土地两边常常由此发作胶葛,然后申述到法院,此刻则存在对口头交流土地协议的效能进行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以下简称《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三十七条规则,关于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流通,当事人两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可是此规则仅仅一种撤销性标准而非效能性标准,仅仅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权力。关于未签定书面土地交流合同,并不必定导致该交流合同无效或不建立。该法第二十二也规则,承揽合同自建立之日起收效。承揽方自承揽合同收效时获得土地承揽经营权。从其得知,土地承揽经营权的获得不以书面合同的存在为要件,及于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交流,相同不以书面合同的存在为要件。一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条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有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和其他方式。口头土地交流协议尽管没有选用书面方式予以公示,可是其也是合同方式的一种,只需交流两边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土地交流意思表明实在,且不违背相关的法令规则和社会公共利益,该口头土地交流协议就对两边具有约束力。如果是归于同一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内部交流,则该口头土地交流协议即应确定为合法有用。土地交流后,依据《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则,两边对交流土地原享有的承揽权力和承当的责任也相应交流,即两边丧失了原土地承揽经营权,对交流了的土地享有土地承揽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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