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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证据不足可以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4 21:49
在民事补偿案子中,被告人假如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定,原告能够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那么,刑事自诉案子依据缺乏能够怎样处理?为了给你回答相关的疑问,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令知识,供您阅览,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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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一、检查立案阶段
从严厉意义上讲,自诉案子在检查立案阶段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关于被害人(或申述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人民法院经检查后,发现依据缺乏作何处理,尽管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说未作明文规则,可是,笔者以为,人民法院应和检查民事、行政案子立案时相同,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以对被害人(或申述人)的申述权作出活跃清晰的否定点评。被害人对裁决不服,和民事、行政案子的申述人相同有权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关于其间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亦可一起主张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指控。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检查自诉案子立案时发现依据缺乏,仅向被害人(或申述人)口头奉告不予受理而未给被害人(或申述人)作出清晰的书面裁决,或许向被害人(或申述人)作出书面答复方法不妥,如作出不予立案(受理)通知书等,是欠妥的。
二、立案后至开庭前阶段
自诉案子在此阶段现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没有进入案子实体审理阶段。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则,自诉案子开庭审判应当一起具有违法事实清楚、有满足的依据两个条件。而关于依据缺乏的自诉案子,是不具有开庭审理条件的,明显人民法院不该开庭审理,而应责令自诉人期限弥补依据,在自诉人补证缺乏的状况下,应当压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许裁决驳回自诉人的自诉。
两高、三部、一委《关于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四条,其间第一款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所规则的“被害人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加以详细解说,共罗列了八项案子,其间第二款又规则“上述所列八项案子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关于其间依据缺乏、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此看出,关于该条所规则的八项自诉案子,尽管自诉人举证缺乏,可是案子假如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不能压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许裁决予以驳回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规则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子的规模,其间第二项列举了和上述规则相同的八项“被害人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一起该项中又规则“对上列八项案子,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关于依据缺乏,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此相同看出,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所规则的“通知才处理的案子”和第三项所规则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查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子”,人民法院发现依据缺乏,不能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关于该条第二项所规则的“被害人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假如依据缺乏,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和上述两高、三部、一委规则的精力是共同的。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则:“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依据证明的刑事案子,因依据缺乏驳回自诉,能够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该条规则与上述司法解说相衔接,契合司法解说的目的。
综上,关于自诉案子在立案后至开庭前,人民法院发现依据缺乏,应当依据案子的性质作出不同的处理方法,关于通知才处理的案子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查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子,应当压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许裁决驳回;关于被害人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开庭后至宣判阶段
自诉案子在此阶段现已进入案子实体审理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百零五条规则:“审理自诉案子,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本解说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则作出判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则:“依据缺乏,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依据缺乏、指控的违法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定”。上述解说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则:“依据不
足,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依据缺乏,指控的违法不能成立,判定宣告被告人无罪。”按照上述法令及司法解说的规则能够看出,自诉案子一旦通过开庭进入实体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发现依据缺乏,应当依法对被告人作出实体判定,以依据缺乏判定宣告被告人无罪,而不能裁决驳回自诉人的自诉。当然,自诉人在宣告判定前,能够同被告人自行宽和或许撤回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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