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诊遗病医院应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9 16:29案情:
福建省漳平市一乡民苏建某于2001 年9月27日因路途交通事故受伤入住某医治组织,同年11月3日出院。2002年11月6日苏建某按医嘱到该院行取钢钉手术时,发现左下肢短3cm,陈旧性左髋关节骨折脱位,尔后,经福建省龙岩市医学会判定:左髋关节脱位骨折是事故形成的,医院在医治过程中存在漏诊,漏诊与患者短3cm无因果联系,因而不构成医疗事故。一起法医判定:苏建某因被漏诊,未做全髋转化术,形成左膝关节功用丢失,评定为玖级伤残。苏建某以此为由要求医院补偿下列丢失,全髋关节置换手术费用40000元(已付出医疗费用256.2元)、误工费计14564元、持续医治相关费用26000元,伤残补助费16000元,判定费2500 元、交通费159元、精力抚慰金10000元;医院以不是医疗事故为由回绝补偿,两边引起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判定如下:某医院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苏建某医疗费256.2元、误工费9646.17元、交通费159元、判定费1500元。驳回其它诉讼请求(因为全髋关节置换手术费用40000元和相关费用26000元未发作、伤残补助费16000元等医治后再按判定另行处理)。
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呈现分岐,一种定见以为,首要依照《医疗事故法令》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不归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组织不承当补偿职责”的规则,医院不承当补偿职责。其次依据判定书定论,苏建某左全髋关节脱位骨折与医院漏诊行为之间无因果联系,因而医疗组织无须补偿左髋关节转化术相关费用。
第二种定见以为,苏建某在交通事故后,入住医院医治,从合同的视点上说,医患两边构成了医疗服务合同联系,仅仅该合同是特别合同,医师将做什么并未具体化、特定化,而仅仅将医疗组织的职责(即医疗组织的合同职责)建立在法令对医师所要求的技术把握及留意职责上。若医疗组织违背合同职责,就要承当违约职责。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则,违约的归责准则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只需有违约行为的存在,而不以违约人的差错为构成要件。由此可见,医疗事故危害职责是违约职责与侵权职责的竞合,审理中对医疗组织的损赔职责是适用差错职责准则仍是无差错职责准则,取决于受害人——患者提起民事诉讼时,是挑选侵权之诉,仍是违约之诉。前者适用差错职责准则,后者则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本案中,患者苏建某是以违约之诉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组织未严厉依照有关程序进行检查及医治,导致左髋关节危害漏诊行为,该行为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归于在实行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呈现的一种过错性违约行为,应当承当违约职责,即承当与漏诊有关丢失的补偿职责。因为苏建某没有做左髋关节转化术,对没有发作相关医疗费用和将来是否残疾的补偿金,应待左髋关节转化术后,视成果予以另行处理。关于精力抚慰金10000元问题,因为医院承当的是过错违约行为引起的补偿问题,不是侵权危害行为而引起的危害补偿问题,因而,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苏建某提出的精力抚慰金,不予支撑。法院根据第二种定见作出判定,这样的判定是恰当的,也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