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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是否在歧视非婚生子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00:31
针对北京市公安局在执行“随父落户”方针过程中要求对未婚先孕者所生子女做的内部规则,有人撰文以为公安机关将“亲子判定”作为确定的依据,“明显违反了当事人自愿的准则”,而“随意掠夺非的‘随父落户权’”,是对的轻视(《南方都市报》8月25日)。对此,笔者有不同观点。
首要,北京市公安部门要求未婚先孕者要做“亲子判定”的内部规则,并非针对非婚生子女,而是还有意图 ——防止有人混水摸鱼,将别人子女假充自己“未婚先孕”的私生子女入户。就我国现在的社会状况而言,城市特别是像北京这样的大城市户口有着怎样的引诱力可想而知;而在当时社会布景下,一个生育过的女性时会遇到许多妨碍,而男人却相对简单得多;这就很难防止有人在利益引诱下钻方针的空子——租借自己的 “父亲”身份,为别人违规处理“随父落户”。北京市公安局的规则正是为了防止呈现这种状况。
只需进行“亲子判定”的是正规的组织,其成果的可信度和准确性就可以得到保证。 DNA“亲子判定”作为一种遗传学办法现已彻底老练,并在刑事案件的依据确定方面广泛应用,为何不能将其应用于民事范畴呢?
关于婚生子女,有关部门已经过相关法律文书(如出生证、户口本)予以确定,而关于非婚生子女,有关部门凭什么确定,仅凭当事人自己的陈说吗?进行“亲子判定”,并不是强制不强制的问题,而是要不要提交依据的问题。至于说“随意掠夺非婚生子女的‘随父落户权’”是对非婚生子女的轻视,就更可笑——只需“亲子判定”承认,有关部门就处理入户,何来随意掠夺之说?
北京市公安局的此项规则或许有值得商讨之处,但并不存在“轻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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