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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诺”轮货损赔偿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6 09:08
案情原告:和德(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樱桃谷航运有限公司1997年12月17日,新加坡D.R.J公司与被告缔结租船合同:约好由新加坡D. R. J公司承租被告的“艾诺”轮装运至少12,600吨散装豆粕,从印度西岸贝迪—孟买沿线一个安全港口驶往我国南部,包含上海1-2个安全港口。该合同第58条规矩“任何由本合同发生的经过友爱洽谈不能处理的争议或不合,应在伦敦经过裁决的方法处理……本合同适用英国法令……。”“艾诺”轮于1997年12月28日抵达贝迪港,1998年1月25日0200时一切货品装载结束。同日,租船人和托运人依据租约所指定的SGS印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GS公司)作出《气候证书》,该证书显现,该批货品含水量低于11.50%,含油量低于1.00%;SGS公司同日出具了《质量查验陈述》,该陈述记载:货品的蛋白含量为46.31%,脂肪含量为1.02%,水分含量为11.90%,纤维含量为5.67%,砂/硅含量为1.39%.船长据此签发了提单。但依据船方所指定的印度咨询工程有限公司1月28日出具的查验陈述记载:依据该公司从1月8日到1月23日各日查验的平均值,该批货品的含水量为12.28%,含油量为0.80%.货品装船之后,被告共签发了11套提单,提单上注明晰不同的托运人,提单正面注明:货品“外表状况杰出”;新加坡D. R. J公司为托运人,收货人为凭指示,告诉方为和德(集团)有限公司;货品的“分量、尺度、质量、数量、条件、内容和价值均不知”。 该提单正面还注明:提单“与租约一起运用 ”,租约为1997年12月17日的租约。提单的反面首要条款规矩:“假如起运地国家施行在1924年8月25日订于布鲁塞尔的《关于一致提单的的某些法令规矩的国际公约》(《海牙规矩》),则此规矩适用于本提单。假如在起运地国家不施行该法,则适用货品运输的目的地所属国家的相应法令。”该提单反面第1条还规矩:“正面所注明日期的租约中的一切条件、条款、权力和在外事项,包含法令适用和裁决条款,都并入本提单”。应租船人的要求、并获得租船人担保函的状况下,被告赞同签发第二套提单,并由其署理人在新加坡签发了第二套提单(一式三份),本案胶葛是因第二套提单而发生。“艾诺”轮于1998年1月25日2200时拔锚,2300时离港,航程中遇到的气候条件相对杰出。该轮于2月9日1800时抵达防城港外锚地等候租船人新加坡D. R. J公司的进一步指示。租船人在1月28日向船东和船长宣布指示,在船只抵达防城港之后,该轮须在港区以外等候,不得递送卸货准备就绪告诉书,并等候租船人的进一步指示。3月24日,租船人宣布卸货指示,当日2100时,“艾诺”轮递送卸货准备就绪告诉书,26日0600时,引水员登轮将船只引领到泊位,28日1420时开端卸货,于4月10日0530时卸货结束。原告与北京基地公司就本批货品的进口于1998年2月6日缔结署理协议,北京基地公司代表原告与卖方美国和德公司于同日缔结豆粕生意合同。该生意合同规矩,所生意的货品为印度豆粕,单价为283美元/公吨 CFR FO我国首要港口,数量为12,000公吨,答应超差5%,货品的标准为:蛋白最小含量为48.00%,脂肪最大含量为1.5%,水分最大含量为12.00%,纤维最大含量为6%,砂/硅最大含量为2.5%.装船期限为1998年2月28日之前,付款条件为不行吊销的信用证。原告经过新加坡D.R.J公司与被告缔结租船合同。3月24日,原告付出货款3,498,721.66美元,并获得正本提单。卸货过程中,因为原告置疑货品遭受损坏,遂托付广西商检局对该批货品进行了抽样查验,广西商检局于1998年4月7日出具了《验残查验证书》,该查验证书定论为:“上述货品变褐、变黑,有霉变结块现象,且水份超越合同规矩,严重影响运用,结合商销状况,整批到货价值降低60%.”原告于1998年4月1日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扣押被告所属“艾诺”轮的请求。广州海事法院于同日裁决扣押了“艾诺”轮,并责令被告供给300万美元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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