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1 07:15
[发布单位]公安部
[发布日期] 2002-12-1
前语
本规范的悉数技能内容为强制性
本规范是在充沛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规范《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伤残判定》(GA35-1992)履行的经历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构成。本规范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一起,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用损失的归纳核算数学办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用损失的核算办法,为处理多处伤残和肢体功用损失的核算及肩胛带伤残的判定问题供给了根据。
本规范自施行之日起,替代GA35-1992。
本规范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规范由公安部交通管理规范化技能委员会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规范首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伤残判定
1、规模
本规范规则了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伤残判定的准则、办法和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判定。
2、术语和界说
下列述评和界说适用于本规范
2.1 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路途交通事端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 伤残 impairment
因路途交通事端损害所造成的的人体残废。
包含:精力的、生理功用的和解剖结构的反常及其导致的日子、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损失。
2.3 判定 assessment
在客观查验的基础上,点评确认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进程。
2.4 判定人 assessor
办案机关依法指使或延聘契合判定人条件,承当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伤残判定的人员。
2.5 判定定论 assessment conclusion
判定人根据查验成果,按照伤残判定规范,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剖析所得出的归纳性判别。
2.6 判定书 assessment report
判定人将查验成果、剖析定见和判定定论所构成的书面文书。
2.7 医治完结treatment 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准则所供认的临床作用安稳。
3、判定总则
3.1 判定准则
伤残判定应以人体伤后医治作用为根据,仔细剖析残疾与事端、损害之间的联系,脚踏实地地判定。
3.2 判定机遇
判定机遇应以事端直接所造成的的损害或确因损害所造成的的并发症医治完结为准。
对医治完结定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安排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判定,确认其是否医治完结。
3.3 判定人条件:
判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判定资历的人员担任。
3.4 判定人权力和责任
3.4.1 判定人权力
a)有权了解与判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资料;
b)有权向当事人问询与判定有关的问题;
c)有权按照医学准则对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查看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别仪器查看等;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约束或判定资料的缺乏而回绝判定。
3.4.2 判定人责任
a)全面、详尽、科学、客观地对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进行查验和记载;
b)正确及时地作出判定定论;
c)答复事端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判定有关的问题;
d)保存案子隐秘;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逃避准则的规则;
f)妥善保管提交判定的物品和资料。
3.5 判定书
3.5.1 判定人判定完毕后,应制造判定书并签名。
3.5.2 判定书包含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录、查验成果记载、剖析定见和定论等内容。
3.6 伤残等级区分
本规范根据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的伤残情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区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区分根据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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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2-12-1
前语
本规范的悉数技能内容为强制性
本规范是在充沛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规范《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伤残判定》(GA35-1992)履行的经历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构成。本规范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一起,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用损失的归纳核算数学办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用损失的核算办法,为处理多处伤残和肢体功用损失的核算及肩胛带伤残的判定问题供给了根据。
本规范自施行之日起,替代GA35-1992。
本规范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规范由公安部交通管理规范化技能委员会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规范首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伤残判定
1、规模
本规范规则了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伤残判定的准则、办法和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判定。
2、术语和界说
下列述评和界说适用于本规范
2.1 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路途交通事端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 伤残 impairment
因路途交通事端损害所造成的的人体残废。
包含:精力的、生理功用的和解剖结构的反常及其导致的日子、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损失。
2.3 判定 assessment
在客观查验的基础上,点评确认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进程。
2.4 判定人 assessor
办案机关依法指使或延聘契合判定人条件,承当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伤残判定的人员。
2.5 判定定论 assessment conclusion
判定人根据查验成果,按照伤残判定规范,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剖析所得出的归纳性判别。
2.6 判定书 assessment report
判定人将查验成果、剖析定见和判定定论所构成的书面文书。
2.7 医治完结treatment 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准则所供认的临床作用安稳。
3、判定总则
3.1 判定准则
伤残判定应以人体伤后医治作用为根据,仔细剖析残疾与事端、损害之间的联系,脚踏实地地判定。
3.2 判定机遇
判定机遇应以事端直接所造成的的损害或确因损害所造成的的并发症医治完结为准。
对医治完结定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安排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判定,确认其是否医治完结。
3.3 判定人条件:
判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判定资历的人员担任。
3.4 判定人权力和责任
3.4.1 判定人权力
a)有权了解与判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资料;
b)有权向当事人问询与判定有关的问题;
c)有权按照医学准则对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查看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别仪器查看等;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约束或判定资料的缺乏而回绝判定。
3.4.2 判定人责任
a)全面、详尽、科学、客观地对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进行查验和记载;
b)正确及时地作出判定定论;
c)答复事端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判定有关的问题;
d)保存案子隐秘;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逃避准则的规则;
f)妥善保管提交判定的物品和资料。
3.5 判定书
3.5.1 判定人判定完毕后,应制造判定书并签名。
3.5.2 判定书包含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录、查验成果记载、剖析定见和定论等内容。
3.6 伤残等级区分
本规范根据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的伤残情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区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区分根据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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