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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长江公司诉青岛义丰货代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7 22:25
「案情」原告:连云港长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被告:青岛义丰货运署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丰货代公司)。被告 :LEGEND PACIFIC,CORP.。第三人:香港台骅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骅公司)。1998年12月,原告长江公司出口一批水果罐头(合计4150箱,CIF价48675美元)到美国,托付被告义丰货代公司处理出口运送事宜。义丰货代公司签发了编号为YMLH850003的正本提单一式三份,该提单记载:货品为290Z果汁黄桃罐头、150Z糖水黄桃罐头、290Z什锦水果罐头,合计4150箱,装在4个20英尺集装箱内,箱号别离为GLDUO343572/494547、GLDUO342215/494559、GLDUO343994/494541、 YMLU2348880/494544,邮寄人为长江公司,收货人为VILLA MARIA PRODUCTS,到货告诉人为LEGEND PACIFIC,CORP.,承运船、航次为“HANJIN BANGKOK”轮 850E航次,装港青岛,卸港纽约,提单签发地为青岛,签发时刻为1998年12月17日。该提单昂首印制的公司名称为“LEGEND PACIFIC,CORP.”,但其签单章载明“由Helen Ma(即义丰货代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红)代表青岛义丰货运署理有限公司”签发。其反面条款第一条规则:本提单中的“承运人(Carrier)”指LEGEND PACIFIC,CORP.;第二条规则:本提单有关承运人的权利职责将适用1936年美国海上货品运送法。被告义丰货代公司称,其又将原告交于其的同一货品托付第三人台骅公司运送,其与台骅公司构成海上货品运送合同联系,并供给相应依据。上述四个集装箱的货于1998年12月19日在青岛港装上“HANJIN BANGKOK ”轮,于1999年1月31日抵达纽约港,别离于1999年2月9日、19日被“MARINE TRANSPORTATION”分两次提走。长江公司则仍持有义丰货代公司签发的编号为YMLH850003的正本提单三份,其未从世界货品买卖合同的买方处回收货款,也未指示任何一方能够不回收正本提单就能够放货。2000年5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的中心价为100美元兑换827.68元人民币。原告长江公司于1999年12月1日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称:被告义丰货代公司及被告LEGEND PACIFIC,CORP.在客户未付款赎单的情况下,私行将这批货让客户提走,形成原告至今无法回收货款并形成无法退税丢失52330.49元人民币。恳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补偿原告该经济丢失及其银行利息并承当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的律师费用。被告义丰货代公司辩称:依据本案中的YMLH850003号提单的反面条款,本案应适用1936年美国海上货品运送法,依据该美王法,承运人将货品交给给记名提单上记名的收货人即为合法交货,并不需要回收正本记名提单;即便依据中王法令,原告未回收货款也是由于其交易上的原因,被告义丰货代公司将货品交给记名提单上记名的收货人,已实行其职责,并未违约;即便是被告义丰货代公司违约,但其将本案所涉货品交给第三人台骅公司承运,是台骅公司未依照其指示交给货品,才直接形成其不能向提单持有人——原告交给货品,所以台骅公司应承当因违约给义丰货代公司形成的补偿提单持有人货品丢失的补偿职责;别的原告的所谓“出口退税丢失”与被告无正本提单放货并无因果联系。被告LEGEND PACIFIC,CORP.在辩论期内未提交书面辩论状,经合法传唤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第三人台骅公司述称:被告义丰货代公司追加台骅公司为第三人无法令依据,由于义丰货代公司与台骅公司并无海上货品运送合同联系,而是一种货运署理联系;台骅公司一起又是UNITAINER SYSTEM FORWARDER INC.的署理,替它揽货,义丰货代公司的这票货便是台骅公司作为UNITAINER SYSTEM FORWARDER INC.的署理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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