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司法局公证的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23:16
司法局公证的程序包含请求、受理、检查、出证、期限、停止与回绝公证、申述与复议,关于司法局公证的程序的具体内容请阅览下文。。
公证程序包含公证的一般程序、公证的特别程序和复议程序。公证的一般程序,首要包含请求与受理、检查、出证三个阶段,其次还包含输公证的其他程序规矩,如公证期限、停止公证、回绝公证、公证费用等内容。
一、请求
(一)、公民、法人请求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请求表。
(二)、公民、法人请求公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历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请求的,托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托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历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产业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
契合下列条件的请求,公证处应予受理:
(1)、请求人与请求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请求人之间对请求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请求公证的事项归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请求公证的事项归于本公证处统辖;
对不契合条件的请求,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议,并告诉请求人。
三、检查
(一)、公证人员应当经过问询证人、调取书证、依据、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判定等方法,仔细搜集依据。当事人应当照实陈说与公证事项有关的现实,并供给相应的资料。
(二)、公证处应要点检查: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历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明和相应的权力;
(3)、需公证的行为、现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实在、合法;
(4)、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精确,签名、印鉴是否完全;
(5)、当事人供给的证明资料是否实在、充沛;
(三)、公证人员问询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时,应奉告其权力、责任、法令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造说话笔录;
四、出证
(一)、法令行为公证应契合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明实在;
(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背法令、法规、规章或许社会公共利益。
(二)、有法令含义的现实或文书公证应契合下列条件:
(1)、该现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令上的利害关系;
(2)、现实或文书实在无误;
(3)、现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背法令、法规、规章。
(三)、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签名、印鉴应当精确现实;文书的文本公证,文本内容应与本来完全一致。
(四)、契合本规矩规则条件的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及时草拟公证书,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批阅。任何人不得批阅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五)、除法令还有规则外,公证书从批阅人同意之日起收效,批阅人同意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六)、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收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
五、期限、停止与回绝公证
(一)、公证处应及时处理各类公证业务。公证事项应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严重杂乱的、当事人举证缺乏的、或许需托付查询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可适当延伸,但最长不得超越六个月。延期的原因应奉告当事人。
(二)、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公证处应当停止公证;
(1)、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2)、公证书收效前当事人撤回请求的;
(3)、因当事人逝世(法人停止)不能持续处理或持续处理已无含义的。
(三)、对不实在、不合法的行为、现实和文书,公证处应回绝公证。
六、申述与复议
当事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许作出的不予受理、回绝公证、吊销公证书、不予吊销公证书的决议有贰言的,能够在接到公证书或许决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述。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