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能否对行政机关处以罚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00:27
【行政强制常识】在行政强制实行中人民法院能否对行政机关处以罚款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延迟罚款,是行政机关因延迟行政裁判法律文书指定期限,人民法院对其处分必定金钱,促进其实行责任的一种临时性强制办法。其特点是:
1、以行政机关在规则期限内不实行责任为条件。这儿的“期限”一般是指人民法院行政判定书、行政裁定书、补偿调停书中规则的实行期限,不指实行告诉书中指定实行期限。也就是说,从人民法院行政判定书、行政裁定书、补偿调停书规则的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端处以罚款。这是延迟罚款的时刻边界。采纳延迟罚款办法是针对行政机关有实行才能而成心不实行责任而适用的,假如行政机关暂时缺少实行才能或因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及时实行的,不得采纳延迟罚款。
2、处分内容是必定数额的金钱,并按日核算。处分的内容是特定的,即金钱,并非其他产业或物品。《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第2项规则,对行政机关延迟罚款,按日核算,从规则期满之日起,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人民法院在这个起伏内根据详细情况决议一个详细的数额,告诉被罚行政机关交纳。在确认罚款数额时,既不能低于这个起伏,又不能超逾这个起伏。低于这个起伏,达不到促进实行责任的意图,高于这个起伏,其超出部分是无效的。
3、延迟罚款的性质是一种催促性强制实行办法。对行政机关采纳罚款,仅仅是一种手法,意图是促进其实行责任。假如行政机关实行了责任,不论是主动实行,仍是强制划拨,就不得再罚款。行政实行中的延迟罚款与民事实行中的延迟实行利息,延迟实行金在实行意图上是共同的。但所获得的金钱归属不一样,行政实行的延迟罚款归国家所有,不能折抵行政机关的责任,也不能交给行政相对人折抵其应获得的权力。
人民法院行政判定文书确认行政机关向相对人付出金钱,假如行政机关在银行帐户上有款可划的,则直接采纳强制划拨办法,一般不用适用延迟罚款。但有的责任并非是金钱给付,而是其他责任,如返还被扣押的物品、证照等,行政机关不实行的,能够采纳延迟罚款办法,促其实行。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延迟罚款,是行政机关因延迟行政裁判法律文书指定期限,人民法院对其处分必定金钱,促进其实行责任的一种临时性强制办法。其特点是:
1、以行政机关在规则期限内不实行责任为条件。这儿的“期限”一般是指人民法院行政判定书、行政裁定书、补偿调停书中规则的实行期限,不指实行告诉书中指定实行期限。也就是说,从人民法院行政判定书、行政裁定书、补偿调停书规则的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端处以罚款。这是延迟罚款的时刻边界。采纳延迟罚款办法是针对行政机关有实行才能而成心不实行责任而适用的,假如行政机关暂时缺少实行才能或因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及时实行的,不得采纳延迟罚款。
2、处分内容是必定数额的金钱,并按日核算。处分的内容是特定的,即金钱,并非其他产业或物品。《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第2项规则,对行政机关延迟罚款,按日核算,从规则期满之日起,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人民法院在这个起伏内根据详细情况决议一个详细的数额,告诉被罚行政机关交纳。在确认罚款数额时,既不能低于这个起伏,又不能超逾这个起伏。低于这个起伏,达不到促进实行责任的意图,高于这个起伏,其超出部分是无效的。
3、延迟罚款的性质是一种催促性强制实行办法。对行政机关采纳罚款,仅仅是一种手法,意图是促进其实行责任。假如行政机关实行了责任,不论是主动实行,仍是强制划拨,就不得再罚款。行政实行中的延迟罚款与民事实行中的延迟实行利息,延迟实行金在实行意图上是共同的。但所获得的金钱归属不一样,行政实行的延迟罚款归国家所有,不能折抵行政机关的责任,也不能交给行政相对人折抵其应获得的权力。
人民法院行政判定文书确认行政机关向相对人付出金钱,假如行政机关在银行帐户上有款可划的,则直接采纳强制划拨办法,一般不用适用延迟罚款。但有的责任并非是金钱给付,而是其他责任,如返还被扣押的物品、证照等,行政机关不实行的,能够采纳延迟罚款办法,促其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