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汽车消费贷款保证合同是否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15:12一、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云浮市分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水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浮市云龙的士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
二、案情
2000年12月18日,云浮市云龙的士有限公司(下称云龙公司)购买了TJ7130UA类型、价值为59800元的天津夏利小轿车一台,后该车挂号的车牌号为W02391.同年12月26日,云龙公司向中国银行云浮市分行(下称云浮中行)出具《股东会抉择》:云龙公司赞同以所属职工或司机个人的名义向云浮中行处理机动车辆消费借款用于购买营运租借小轿车。2001年1月1日,云龙公司出具《收入证明》,证明潘水林是云龙公司的职工及其月平均收入为3000元。
2001年1月2日,云浮中行作为受益人与作为投保人的云龙公司和作为稳妥人的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下称稳妥公司)签定《租借车分期付款消费借款确保稳妥协作协议》。协议约好云浮中行应严厉检查借款人借款资历及担保人担保资历,在契合人民银行、上级轿车消费借款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处理借款手续;稳妥公司应派人帮忙云浮中行、云龙公司处理有关稳妥及因云龙公司成心违法行为其不承当稳妥职责等内容。2001年1月4日,云浮中行、云龙公司与云浮市交通委员会签定《租借车营运权质押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好云浮市交通委员会赞同帮忙云浮中行监控云龙公司典当给云浮中行的租借车(的士),并确保未经云浮中行书面赞同,不予云龙公司处理车辆及其营运权过户手续及此协议作为典当挂号证明等内容。
2001年1月3日,云龙公司与潘水林签定《购车合同》,合同约好:潘水林向云龙公司购买类型为TJ7130UA的天津夏利小轿车;潘水林拟向云浮中行请求轿车消费借款,用以付出轿车的价款,并付定金30000元给云龙公司;潘水林应交给云龙公司的购车款(包含首期款和轿车消费借款),由潘水林托付银行直接划到云龙公司在该行的指定帐户。同日,云龙公司收到潘水林的购买轿车的首期款30000元。
2001年1月11日,他们又签定《协议书》,协议约好:1、潘水林将自己身份证、户口簿供给给云龙公司仅仅为了便利云龙公司向云浮中行申办有关机动车辆消费借款手续;2、潘水林不是真实的借款人(债务人),潘与稳妥公司、云浮中行及有关部门的全部签字、捺印均不代表潘水林,只代表云龙公司;3、云龙公司用潘水林的身份证、户口簿处理夏利牌TJ7130UA的小轿车的有关借款手续,所得借款由云龙公司单独担任归还,全部丢失和职责与潘水林无关;四、该车申办借款手续办好后,云龙公司付出每台手续费500元给潘水林。
2001年1月3日,潘水林填写《轿车消费借款请求表》,2001年1月8日,稳妥公司出具《机动车辆消费借款确保稳妥单》,赞同承保潘水林投保的天津夏利小轿车(发起机号码0678888号)的消费借款确保稳妥,被稳妥人为云浮中行,稳妥金额为60000元,稳妥费2880元,肯定免赔率为20%.2001年1月13日,云浮中行与潘水林签定《轿车消费借款合同》。合同约好云浮中行赞同向潘水林发放人民币60000元的轿车消费借款,用处为向云龙公司购买天津夏利小轿车内容。2001年1月13日,云浮中行与云龙公司签定《个人消费借款确保合同》。确保合同约好云龙公司为潘水林向云浮中行的轿车消费借款60000元供给连带职责确保。2001年1月13日,云浮中即将轿车消费借款60000元转帐至云龙公司在云浮中行开设的账户。
2001年8月23日,云浮中行与稳妥公司签定了《机动车辆消费借款确保稳妥协作协议》,2002年5月8日,又签定了《机动车辆消费借款确保稳妥补充协议》。两边约好购车借款人即投保人和被确保人未能实行合同规定的付款责任,形成云浮中行丢失,由稳妥公司担任归还购车借款人尚欠云浮中行借款本息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