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08:13我国婚姻法规则,当事人以成婚挂号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建议吊销成婚挂号的,奉告其可以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1、成婚挂号程序瑕疵的景象有哪些?
(1)资料不彻底就进行挂号。成婚挂号时,尽管有些当事人提交的资料不全,可是由于挂号机关工作人员审阅不严厉,就进行了成婚挂号,这样也是不可的。
(2)婚姻当事人没有亲身到现场。婚姻法要求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身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婚姻挂号机关要问询成婚当事人是否自愿成婚,寻求他们心里的实在意思表明。假如成婚挂号的两边没有亲身参与,这应该是成婚挂号程序存在的大问题。
(3)提交假造的资料。有些当事人供给给婚姻挂号机关的资料是假造的,例如假造年纪等。
(4)挂号机关越权统辖。并不是任何婚姻挂号机关对任何人的婚姻挂号请求都有权同意,可是有些婚姻挂号组织,对不属于自己统辖规模内的婚姻挂号也进行了操作,这是程序上的问题。
(5)冒用或许借用别人名义进行挂号。有些当事人经过借用别人或许冒用别人的名义进行了成婚,这导致了挂号的婚姻当事人与实践当事人不符,也给被冒用或许借用人的日子带来了诸多不便。
2、成婚挂号有瑕疵,申述离婚,公民法院有权驳回申述吗?
在曩昔的很长时间里,关于当事人由于成婚挂号存在瑕疵为由申述离婚的,公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没有清晰的规则,法院的审理也是各不相同。比方当事人没有到民政部门处理成婚挂号,也没有签字实行相关手续,成婚证上的姓名及身份证号与自己不符,这种状况下,假如一方以此为由申述离婚,能否得到法院支撑?对此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榜首条明文规则,当事人以成婚挂号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建议吊销成婚挂号的,奉告其可以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成婚挂号有瑕疵,申述离婚,公民法院有权驳回申述。
3、成婚挂号瑕疵会影响婚姻效能吗?
婚姻法解说(三)第1条规则,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则以外的景象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公民法院应当判定驳回当事人的请求。当事人以成婚挂号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建议吊销成婚挂号的,奉告其可以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法解说(三)清晰了如何处理成婚挂号瑕疵问题,咱们应如下了解该条款:榜首,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所持理由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则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景象,公民法院将会判定驳回当事人的请求;第二,假如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或其他民事诉讼中,以成婚挂号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否定存在婚姻关系的,首先应处理的是成婚挂号效能问题;第三,成婚挂号效能问题,不属民事案件的检查规模,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为婚姻挂号机关;第四,行政复议并非前置程序,当事人也可以挑选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这儿咱们视乎看到了,婚姻法解说(三)给虚伪成婚挂号的处理指明晰一条路途。可是依据现行《婚姻挂号法令》规则,婚姻挂号机关吊销婚姻的权限仅限于钳制景象。因而,即便婚姻挂号机关查明是招摇撞骗挂号,但仍不能吊销该成婚挂号的,处理成婚挂号瑕疵的方法或许是补正或从头承认。
4、怎样处理成婚挂号瑕疵问题
(1)未到正确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民政部办公厅在1999年《关于任中兰与陈伟文成婚挂号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婚姻挂号机关越权处理挂号是差错的,职责在挂号机关,如处理挂号时当事人两边亲身参与,具有法定的成婚挂号本质要件,可承认这起成婚挂号有用。因而,这一程序瑕疵不应当影响婚姻效能。
(2)非自己亲身处理成婚挂号。关于非自己亲身挂号的婚姻,由于这种挂号的状况非常复杂,咱们有必要进一步区别对待。对那些别人违反婚姻当事人志愿,包办婚姻并代为挂号的,应当确定为无效婚姻。但导致此类婚姻无效并非因程序瑕疵,而是由于不具有实体要件。假如婚姻当事人两边都亲身到婚姻挂号机关表明过自愿成婚的志愿,乃至实行了大部分的相关手续如填写请求书等,但由于一些意外,如忘带相片、忘带相关证明,而无法在当日彻底办好挂号手续收取成婚证,日后托付别人持相片证明等换回成婚证,关于这种婚姻挂号,应以为当事人两边已经在婚姻挂号机关表达过成婚的志愿,在不存在其他瑕疵的状况下应确定婚姻关系有用。
(3)持瑕疵身份证件、证明处理成婚挂号。关于当事人持虚伪的证件、声明进行挂号的婚姻,在处理时要特别注意探求当事人持虚伪证件、声明进行挂号的动机,由于一般当事人假如可以持实在完备的证件合法地完成婚姻挂号,是没有必要持虚伪的证件进行挂号的。这其间一部分当事人是由于自己不契合成婚的某项本质要件才持虚伪证件进行挂号的,如未到达法定婚龄、已有爱人等,当然也有别的一些当事人是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由于其他某些原因才持虚伪证件挂号的。关于前一种景象,如当事人不契合本质要件的原因仍未消除,应吊销婚姻挂号,承以为无效婚姻。关于后一种景象,尽管当事人的这种做法是差错的,但仍应承认其婚姻关系有用。民政部1999年《关于处理王秀花、王秀桂交换身份证处理成婚挂号问题的复函》中指出:两位当事人先后交换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的做法是差错的,但在挂号时,他们均亲身参与,具有成婚挂号的本质要件,这两起婚姻挂号是有用的,但应将其差错的成婚证回收,换发婚姻关系证明书。可见,只需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对持虚伪证件进行挂号的婚姻仍是应该采纳宽恕的情绪,这也是最大或许的维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其婚姻利益。从我国婚姻挂号实践来看,婚姻挂号行政机关的挂号行为多是一种方式检查,无法到达本质检查的程度,无法得知婚姻挂号当事人供给的证件是否实在,假如婚姻挂号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挂号机关也没有职责去查询证件的真假。当事人用假身份证婚姻挂号,自身就有必定的歹意,假如确定婚姻挂号无效的话,或许会给其待机而动借此躲避婚姻挂号的职责,用真身份证再婚姻挂号,恰恰被歹意之人钻了法令的空子,使用法令没有规则之缝隙来到达不合法的意图,更不利于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维护。因而,瑕疵证件、声明的婚姻挂号的法令效能只需婚姻挂号当事人无“严重显着差错”应当确定为有用
(4)非婚姻挂号管理人员挂号的法令效能。从依法行政的视点讲,婚姻挂号机关假如由非婚姻挂号管理人员施行婚姻挂号的不妥行政行为,有权机关依其职权并经正当程序予以吊销。可是,根据信任维护准则的要求,关于是否吊销不妥的婚姻挂号,应衡量婚姻挂号合法性的公共利益与公民信任该婚姻挂号的信任利益。由非婚姻挂号管理人员进行的婚姻挂号,在没有其他不妥或许违法之处时,婚姻挂号当事人的私家信任利益显着大于公共利益。因而,由非婚姻挂号管理人员进行的婚姻挂号在法令效能上应该是有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