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从犯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14:15
有时候违法一个人是没有办法能构成的。违法有时候是多个人一同协作才能够做成的。这便是我国法律所规则的“一起违法”。关于这种偷盗罪的一起违法,它的从犯的确定是怎么样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给咱们具体介绍下。
一起偷盗违法中的主犯,除了偷盗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外,还包含在其他一起偷盗违法中起了首要效果的违法分子,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一般一起偷盗违法中,下列几种状况的偷盗分子,能够确定为主犯。
一、偷盗违法的建议者和操作者。
在一般一起偷盗违法中。建议并操作偷盗违法的,能够确定为偷盗违法的主犯。在一起偷盗中,要注意和查清偷盗犯意是由谁提出的,是谁操作的,以便正确区分一起偷盗的主犯。如江某和马某偷盗案,汪、马均系当阳市人。1989年3月15日晚八时许,江对马说:“我到远安县找王南洋借摩托车时,他不借。咱们今日到远安去把他的摩托车搞了去。”马表示同意。汪便驾驭雅马哈100型摩托车,带着螺丝刀、钳子等作案工具,马随车带匕首一把,二人连夜窜至远安县鸣风镇城南铝材制品厂,汪向马奉告了王南洋摩托车停放在该厂营业室,并叫马进去偷,自己在外放哨,马到后墙将窗户齿扳弯进入室内,将王南洋雅马哈100型摩托车盗出,价值2600元。汪、马骑车回来当阳途中,被治安巡查人员发现捕获。在本案中,汪某提出犯意,并将马某带入违法现场,奉告泊车当地,指派马入室偷盗,自己在外望风,因此在整个一起偷盗中,汪是建议者和操作者,在一起偷盗中起了首要效果,是本案的主犯。虽然汪没有直接窃车而在外望风,这仅仅一起偷盗的分工不同,并不影响其起主导效果位置。
二、偷盗违法的邀约者和纠合者。
在一些相对固定的团伙偷盗违法中,偷盗分子往往都有长时间偷盗违法的成心,一般不存在发起与被发起的问题,相互之间一呼即应。但在这些偷盗分子之间,其偷盗的活跃性和主动性的程度也并不是完全相同,这种活跃性和主动性的不同,决议和影响一起违法分子在一起违法中位置和效果。一般来讲,一起偷盗的邀约者或纠合者,是一起偷盗的活跃分子和主导者,对他们一般能够确定为主犯。如邓爱武、方金玉、周文军等偷盗团伙案。在1996年8月至10月间,邓爱武先后四次邀约方金玉、周文军等偷盗作案,偷盗现金及物资折款合计2.8万余元。在本案中,因为每次都是由邓爱武进行邀约,在一起偷盗中起了串连效果。因此,邓爱武在本案中起了首要效果,是本案主犯。
三、在一起偷盗中起首要效果的其他成员。
在一起偷盗中,不只建议者、邀约纠合者,能够成为偷盗的主犯,在一起偷盗中起了首要效果的其他成员,也能够成为偷盗的主犯。如在一起偷盗中出谋划策、操作偷盗违法的人,偷盗手法奸刁、偷盗技能娴熟,在偷盗违法中发挥重要效果的人;在偷盗中特别活跃的施行犯等。有些偷盗犯,既不是建议者,又不是纠合者,但被别人邀约参加偷盗违法之后,在一起偷盗中,特别活跃和卖力,对促进和完成违法发挥了首要效果。对此,也应确定为主犯。
四、情节严重的唆使犯。
在唆使偷盗中,假如唆使犯的唆使行为情节严重,对别人施行偷盗起了首要效果的,应确定为主犯,如唆使品行端正的未成年人偷盗;对不想偷盗或偷盗决计不大的人,重复屡次地进行唆使、鼓动其偷盗的;唆使并供给协助或销赃的;唆使并教授办法或协助藏匿而躲避冲击的,等等。
关于偷盗罪律师仍是真的需求进行必定的细心考虑和学习的只要能够真实了解了它的一些违法构成和违法的一些主从犯,才能够给自己的当事人进行正确辩解。咱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话能够来听讼网进行法律咨询。
一起偷盗违法中的主犯,除了偷盗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外,还包含在其他一起偷盗违法中起了首要效果的违法分子,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一般一起偷盗违法中,下列几种状况的偷盗分子,能够确定为主犯。
一、偷盗违法的建议者和操作者。
在一般一起偷盗违法中。建议并操作偷盗违法的,能够确定为偷盗违法的主犯。在一起偷盗中,要注意和查清偷盗犯意是由谁提出的,是谁操作的,以便正确区分一起偷盗的主犯。如江某和马某偷盗案,汪、马均系当阳市人。1989年3月15日晚八时许,江对马说:“我到远安县找王南洋借摩托车时,他不借。咱们今日到远安去把他的摩托车搞了去。”马表示同意。汪便驾驭雅马哈100型摩托车,带着螺丝刀、钳子等作案工具,马随车带匕首一把,二人连夜窜至远安县鸣风镇城南铝材制品厂,汪向马奉告了王南洋摩托车停放在该厂营业室,并叫马进去偷,自己在外放哨,马到后墙将窗户齿扳弯进入室内,将王南洋雅马哈100型摩托车盗出,价值2600元。汪、马骑车回来当阳途中,被治安巡查人员发现捕获。在本案中,汪某提出犯意,并将马某带入违法现场,奉告泊车当地,指派马入室偷盗,自己在外望风,因此在整个一起偷盗中,汪是建议者和操作者,在一起偷盗中起了首要效果,是本案的主犯。虽然汪没有直接窃车而在外望风,这仅仅一起偷盗的分工不同,并不影响其起主导效果位置。
二、偷盗违法的邀约者和纠合者。
在一些相对固定的团伙偷盗违法中,偷盗分子往往都有长时间偷盗违法的成心,一般不存在发起与被发起的问题,相互之间一呼即应。但在这些偷盗分子之间,其偷盗的活跃性和主动性的程度也并不是完全相同,这种活跃性和主动性的不同,决议和影响一起违法分子在一起违法中位置和效果。一般来讲,一起偷盗的邀约者或纠合者,是一起偷盗的活跃分子和主导者,对他们一般能够确定为主犯。如邓爱武、方金玉、周文军等偷盗团伙案。在1996年8月至10月间,邓爱武先后四次邀约方金玉、周文军等偷盗作案,偷盗现金及物资折款合计2.8万余元。在本案中,因为每次都是由邓爱武进行邀约,在一起偷盗中起了串连效果。因此,邓爱武在本案中起了首要效果,是本案主犯。
三、在一起偷盗中起首要效果的其他成员。
在一起偷盗中,不只建议者、邀约纠合者,能够成为偷盗的主犯,在一起偷盗中起了首要效果的其他成员,也能够成为偷盗的主犯。如在一起偷盗中出谋划策、操作偷盗违法的人,偷盗手法奸刁、偷盗技能娴熟,在偷盗违法中发挥重要效果的人;在偷盗中特别活跃的施行犯等。有些偷盗犯,既不是建议者,又不是纠合者,但被别人邀约参加偷盗违法之后,在一起偷盗中,特别活跃和卖力,对促进和完成违法发挥了首要效果。对此,也应确定为主犯。
四、情节严重的唆使犯。
在唆使偷盗中,假如唆使犯的唆使行为情节严重,对别人施行偷盗起了首要效果的,应确定为主犯,如唆使品行端正的未成年人偷盗;对不想偷盗或偷盗决计不大的人,重复屡次地进行唆使、鼓动其偷盗的;唆使并供给协助或销赃的;唆使并教授办法或协助藏匿而躲避冲击的,等等。
关于偷盗罪律师仍是真的需求进行必定的细心考虑和学习的只要能够真实了解了它的一些违法构成和违法的一些主从犯,才能够给自己的当事人进行正确辩解。咱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话能够来听讼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