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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定为鉴定结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10:11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常常作为查看交通肇事案子确认肇事者应否承当刑事职责和法院量刑的主要依据,乃至能够说是起决议效果的依据。可见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的法令效力在处理交通肇事案子中含义严重。在刑事诉讼中,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是一种依据,但其归于刑事诉讼七种依据中的哪一种,现在在理论上未有一致的归类,在司法实践中的界定也各不相同。一种定见以为,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应归归于判定定论,理由是交通事端确认书的意图是为了处理交通事端案子中各方当事人在事端中的职责这一专门性问题。但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都是由处理交通事端的交通警察作出的,也就是说在交通肇事刑事案子中,公安交警办案人员既是侦查人员又是判定人员。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则,“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自行逃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官僚求他们逃避:……(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判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从该法条规则来看,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作为判定定论其取证程序是与我国现行法令相冲突的。
另一种定见以为,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应界定为书证,由于它是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造的文书,以其内容作为证明案子状况的书证,契合书证证明力的特色,即书证所表达的思维和记载的内容,既是依据现实,也是案子现实。由此看来,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好像应该划入书证领域。但一般状况下,书证所反映的都是案发前已存在或案子发作的客观进程,它所反映的只能是案子的客观现实,而不能掺入个人对案子现实的片面知道,而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是客观现实与个人常识和经历的产品,显着其在制造程序和证明力问题上都与我国刑事诉讼规则的书证要求不同。
从上述剖析中,能够看出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不管从制造的主体仍是其法令地位在我国刑事依据系统中都是一种不确认要素,乃至与我国现行法令相冲突。正是依据其法令地位和法令效力的不确认,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案子时,对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发现疑问需求进行复核或从头认守时却找不到法令依据。笔者以为,能够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处理:
一是正确界定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在刑事诉讼中的法令地位。针对交通肇事案子的特殊性,能够给往后的司法实践带来便利,将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界定为刑事诉讼依据中的判定定论,有利于对交通肇事案子的正确处理。判定定论是判定人依据公安、检察机关的指使、延聘,运用自己的专门常识和技术对案子中需求处理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判定后所作的定论性的判别。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在处理交通肇事案子中现实上发挥了判定定论的效果。二是从立法上完善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的采信和改动程序。笔者以为,首先应改动现在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确认的主体由单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分作出的规则,建立由路途交通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分具有专业常识的人员一起组成的专门的判定组织对路途交通事端进行判定,确认和区分事端职责,交通事端案子侦查人员不得直接参与事端职责的确认。此外,明确规则对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有贰言的改动以及采信程序,尤其是检察院、法院在办案进程中发现事端职责确认书有显着错误时,能够托付作出交通事端确认书的上级判定组织进行复核确认,对复核确认仍有贰言,可经终究的判定组织作出终究的定论。人民法院也能够依据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判定定论以及法庭审理状况作出对交通事端确认书是否采信的决议。假如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不被法庭采信,则被告人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也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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