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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不予行政赔偿的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07:47

依据我国国家补偿法第5条规则,归于下列景象之一的,国家不承当行政补偿职责,相对人不得提起行政补偿诉讼: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这儿的“个人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受行政机关托付的安排的工作人员施行的与行政职权无关的触及个人情感、利益等要素的行为。实践中判别行为人某一行为是归于行使职权的职务行为,仍是归于个人行为,不只应考虑行为的时刻、地址,以及行为人施行行为的名义,并且还应考虑行为与职权之间是否存在内在联系,只要归纳考虑这些要素,才干正确地判别其行为的特点。假如归于行为人个人行为,对别人形成了人身或产业危害,则国家不负行政补偿职责。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自己的行为致使危害发作的。实践中应留意的是,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形成的危害,国家不予行政补偿有必要一起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受害人片面上有成心,且其成心行为是导致行政主体施行侵权行为的直接和悉数原因;二是危害的发作完全是受害人自己的成心行为所引起的,国家才不予补偿。假如部分危害是受害人自己行为所形成的,部分危害是行政主体违法侵权行为所形成的,则国家应给予部分补偿。
3、法令规则的其他景象。这儿的“法令”,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的法令,不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实践中,假如归于法令规则的意外事件、正当防卫或紧迫避险等而形成相对人人身或产业危害的,国家不承当补偿职责。
此外,依据国家补偿法第30条的规则,国家对受害人遭受名誉权、荣誉权等精力危害的,也不承当补偿职责。但补偿义务机关应当在行政侵权行为影响的规模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予以精力慰籍。我国国家补偿法未将精力危害归入行政补偿规模,这主要是根据以下要素:
一是现阶段我国财务实力还不雄厚,从财务负担才能有限的实际国情动身,在行政补偿制度建立初期不宜将补偿规模规则得过于广泛;二是精力危害的危害程度难以精确地核算,将这种危害换算成 为物质危害进行补偿愈加困难;三是精力危害是一种可复性的危害,对行政相对人形成此种危害的,有关行政机关能够经过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精力慰籍的方法在必定程度上消除消极影响;四是国外大多数国家行政补偿规模了仅限于物质危害,而不包括精力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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