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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电子证据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05:07
离婚的电子根据是怎样的?
能够以合法手法获取对方的不忠实婚姻的短信,录音,电子邮件等。
电子根据是伴随着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代表的电子技术的迅猛发展而日益遭到重视的。同传统的根据比较,电子根据具有必定的特别性。正是这些特别性决议了电子根据在具有自身共同的优越性的一起,也带有与传统根据比较的先天不足。笔者以为,确认电子根据可采性确认的基本准则,有助于更好地确认根据。
首要,应当遵从不轻视准则。只需电子根据对案子中争议现实具有证明性,其自身具有真实性,且不具有显着的违法性,法庭就应当予以采用。
其次,应当遵从“先归类、后确认”的规矩。法官关于电子根据首要要判别其归于哪一类型,这种归类行为完全能够由法官自己凭仗自己丰厚的法律知识来判别;然后别离依照详细类型的认证规矩进行认证,在认证的过程中充分考虑电子根据的特别性,以决议是否终究采用。在这一程序中,法官的认证活动要在归纳剖析计算机专家向法庭提交的鉴定结论及相关根据的基础上才干够完结。
电子根据与传统根据比较,不同之处在于载体方法方面,而非证明机制方面。它只不过是传统根据的演化方式,或许说是传统根据在新技术条件下的新的表现方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某一根据有必要具有关联性、合法性与真实性才干作为定案的根据,电子根据也有必要通过关联性、合法性与真实性的查验。确认电子根据的可采性规范不能脱离这三个方面。一般来说,关联性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现实问题,电子根据与案子是否具有关联性与传统根据比较并无特别之处。合法性问题则在客观上存在着一个利益衡量的价值取向问题。我国现在采用的是有限的不合法根据扫除规矩。因为电子根据的生成、传递、存储、再现等运转的各个环节简单呈现对别人合法权益的侵略以及因为其自身所依靠的计算机体系简单遭到进犯、篡改且不简单被发现,对电子根据的真实性的判别就显得比较困难。在这一环节,法官应长于借助于计算机专家的鉴定结论或在法庭上直接问询,以扫除自己的疑问,到达“心里坚信”,然后终究建立电子根据是否能够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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