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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在小区车库丢失该谁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13:32

轿车在小区车库丢掉,车主获赔
一辆轿车存放在小区泊车场期间意外丢掉,车主为此申述泊车场所属公司补偿。案子审理中,被告公司却称其与车主树立的是车位租借合同联系,并非保管联系;且其每日只收取不到2元的费用,如要承当近6万元的补偿职责显失公正,回绝补偿。两审之后,法院终究确定了两边的车辆保管联系,判令该公司补偿车主车辆丢掉5.94万元。自2002年起,王某每日将其桑塔纳轿车停放在所居住小区的泊车场内,每月准时交纳泊车费50元。2004年5月29日晚11点30分,该泊车场值班人员赵某对泊车场内车辆进行挂号后将泊车场的两个大门锁上,次日清晨4点,赵某在例行检查时发现王某车辆丢掉,随即告诉王某和泊车场负责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价格认证,王某丢掉车辆价格为5.9万余元。后王某找到该泊车场所属公司就补偿事宜洽谈,未果,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承当车辆补偿职责。
一审中,法院查明,该泊车场用铁焊网围起,有两个进出口,立有“泊车场管理制度”公示牌,其内容为:泊车场营业时间下午5:00至次日上午8:00;司机要遵从车辆管理人员组织;车辆管理人员要仔细负责,做好收支车辆挂号;车辆进入车场后有必要封闭报警器;车主按规则,及时交纳泊车场占地费。
经审理,一审法院确定原被告两边存在车辆保管联系,判定被告公司补偿王某车辆丢掉5.94万元。宣判后,该公司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为:
一、该公司与王某之间树立的是车位租借合同联系,并非保管联系;
二、该公司在王某车辆丢掉过程中没有差错,且每日只收不到2元的费用,如要承当近6万元的补偿职责,显失公正。  通过开庭审理及审阅依据,市二中院以为,保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物品交给他方,他方给予保管并取得保管费用的合同。王某交纳了存车费用,并将车辆存放于该小区泊车场内,使该车处于其监管之下,两边之间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联系。
法院以为,该公司在《泊车场管理制度》中已然要求车辆进入车场后有必要封闭报警器,那么车场管理人员就应仔细实行关照职责,避免车辆毁损、灭失。按照《合同法》:“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形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职责,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当损害补偿职责”的规则,因两边之间系有偿保管,该公司应对王某车辆丢掉承当补偿职责。据此,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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