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论城市土地所有权主体界定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22:25

(上海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上海201801)
摘要本文在论说国内外城市土地一切权主体现状基础上,主张将城市土地归中心政府一致一切的高度集权方式修正为将城市土地划分为中心政府直属土地和当地政府直属土地的分权方式,并从土地优化装备、犁地维护、产权制度立异、中心与当地利益联系、集权与分权等方面进行了证明。
关键词:城市土地一切权主体中心政府当地政府
中图分类号:D92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码:
各项土地产权有清晰的主体,是产权的行为特点的基本要求,其详细意义便是在必定的土地产权结构中,每一项土地产权(包含权能和利益)只对应一个特定的产权主体。如在集权型土地产权结构中,各项土地产权合归一个产权主体具有;在两权别离型土地产权结构中,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一切权互相别离,分别为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一切者具有。这儿仅就城市土地一切权主体界定问题加以论说。
一、国内外城市土地一切权主体现状
因为各国的社会制度、基本国情以及文化传统的不同,城市土地一切权主体在不同国家所选用的方式是不同的。
国外的城市土地一切权主体,首要有以下几种体系。
1.一元制。一元制指一个国家或区域,仅存在单一的国家土地一切权。可是,国家土地一切权为单一的状况下,代表和行使国家土地一切权的主体可能是单一的,可能是多级的,故有一元一级制与一元多级制的区别。
一元一级制是指,单一的国家土地一切权,由单一主体代表和行使。其间又分为两种状况:第一种状况是首脑制。详细说,便是以国王为国家土地一切权仅有代表,类似于古代我国所说的“普天之下、难道王土。”在现代,这种体系首要存在于英国以及一些继受英王法传统的国家和区域(如加拿大、澳大利亚、香港)。在英国,这种以国王为仅有代表的土地国有制是从封建时期沿用下来的,虽然在现代,这种国王一切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象征性的(或者说,名义上的)。第二种状况是中心政府制。依照这种体系,中心政府是国家土地一切权的仅有主体和仅有权力行使者。日本、新西兰等国实施这种体系。例如,在日本,土地一切权首要有三种:国家一切、公共一切和私家一切。其间,国家一切的土地便是中心政府具有和办理的土地。而所谓公共一切的土地,是指都道府县和市町权当地政府(均称作当地公共集体)具有和办理的土地。在新西兰,城市土地为中心政府一切,当地政府能够经过向中心政府付费,有偿获得城市土地的使用权。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