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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父投保瞒病史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获法院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01:38
1月31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同稳妥合同纠纷案,因投保人隐秘其父病史,而未实行投保人应当照实奉告的职责,法院一审判定原告投保人败诉,稳妥公司不予理赔。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20日原告刘某在被告稳妥公司办理了稳妥业务,投保人即原告刘某,被稳妥人是刘某之父。明免体检,有关被稳妥人病史等身体状况奉告事项均填为“否”或“无”,原告刘某及其父亲分别在声明栏投保人、被稳妥人处签名。2002年9月30日被告稳妥公司出具了个人长时间人身险保单,稳妥期间自2002年9月21日零时起至终身止或本合同列明的停止性稳妥事端发作时止。合同签定后,原告如期接连两年交纳了稳妥费。2006年3月16日,被稳妥人刘某的父亲因病逝世。后刘某屡次找稳妥公司要求理赔,被告稳妥公司以:“原告刘某在投保时未照实答复被告业务员的问询,隐秘了被稳妥人刘某其父身患食管癌这一现实”,回绝理赔。法院还查明,2000年5月18日至2000年6月5日,刘某之父(本案中的被稳妥人)因患食管癌在临沂市肿瘤医院住院医治,并进行了手术医治。2006年3月16日刘某之父因病逝世。法院审理后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则:缔结稳妥合同,稳妥人应当向投保人阐明稳妥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稳妥标的或许被稳妥人的有关状况提出问询,投保人应当照实奉告。在本案中,被告提交了对原告所作的理赔查询笔录证明其已实行了问询投保人关于被稳妥人身体状况的职责,而原告明知被稳妥人患有癌症这一现实而未照实奉告被告,且这一现实直接关系到稳妥人是否赞同承保。依据稳妥法规则,投保人成心不实行照实奉告职责的,稳妥人有权免除合同,关于稳妥合同免除前发作的稳妥事端,不承当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的职责,并不交还稳妥费。据此,法院判定驳回原告刘某要求被告补偿稳妥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    听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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