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有什么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4 23:25
【宽和协议的效能】实行宽和效能之深析
实行宽和是指在实行程序中,两边当事人经相等洽谈,就改动实行依据所承认的权力义务联系自愿达到协议,从而使原实行程序不再进行的准则。但由于法令规则过于准则,内容也比较简单,导致司法实践中因而引发的争议频频发作,在必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准则功用的有用发挥。在实践中,实行宽和协议的实行状况不容乐观。被实行人未按宽和协议实行义务时,请求人大多通过以下三种方法来维护其利益:一是向法院请求康复对原判定的实行;二是向法院请求要求对方按宽和协议实行义务;三是依据宽和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致。怎么对实行宽和协议的效能进行正承认位,本文试就此作一讨论。
一、实行宽和协议的性质和效能
依据前述相关法令规则,现在,实行宽和协议的性质和效能的内容是:
1、实行宽和协议不是法定的实行依据,一方当事人不实行宽和协议时,对方当事人请求康复实行的仍是原实行依据,实行宽和协议自身不具有强制实行效能。因而,立法关于实行宽和协议的性质倾向于私法行为说的定位,即取向于私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宽和契约的价值诉求,法院不“介入”、也不给予强制实行力的保证。
2、依据判定效能的原理,对法院作出的收效法令文书,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动。依据既判力原理,法院作出的收效判定在没有通过法令规则的程序依法改动或吊销之前,不管当事人仍是法院,都应当受判定的束缚,不得就该判定的内容再持续争议。
3、实行宽和协议的效能被界定为实践性合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则,实行宽和协议不具有改动收效法令文书的效能,宽和协议树立后,一方不实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康复实行原收效法令文书,并不需要追究其违约责任,这说明此种宽和协议与一般的合同不同,不属于诺成性合同。可是,实行中的宽和协议又是通过两边当事人洽谈一致树立的,因而,又具有合同的性质,可将其界定为实践性合同。
综上,实行宽和协议在现有法令规则下不具有能够直接强制实行的效能,再次提起民事诉讼也无法令依据。
二、主张赋予权力人救助挑选权,以完善实行宽和准则
笔者主张,应当树立当事人救助途径挑选准则,来完善我国的实行宽和准则。法令应当规则在被实行人不实行或不完全实行宽和协议时,权力方当事人有权按照法令规则和协议约好,行使以下三种方法中的任一挑选权:1、请求康复实行原收效法令文书;2、请求实行宽和协议;3、就宽和协议内容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行使挑选权时,应当恪守以下条件:
1、两边当事人挑选的救助途径应当在宽和协议中注明,不然只能向法院请求康复实行原收效法令文书。
2、不管挑选哪种救助方法,一方当事人现已实行的部分应当从应实行义务中扣除,但当事人在宽和协议中有特别约好的在外。
3、当事人挑选请求实行宽和协议时,应在达到宽和协议时经实行法官进行本质检查承认后其方具有能够直接请求实行的效能,不然只能请求康复实行原收效法令文书。
4、假如当事人挑选向法院就宽和协议的内容提起诉讼,应当首要提交撤回实行请求,待原实行案子完结实行后再提起诉讼,且现已实行部分应予以扣除,以防止当事人因一事而取得两份收效法令文书及两份补偿。
实行宽和是指在实行程序中,两边当事人经相等洽谈,就改动实行依据所承认的权力义务联系自愿达到协议,从而使原实行程序不再进行的准则。但由于法令规则过于准则,内容也比较简单,导致司法实践中因而引发的争议频频发作,在必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准则功用的有用发挥。在实践中,实行宽和协议的实行状况不容乐观。被实行人未按宽和协议实行义务时,请求人大多通过以下三种方法来维护其利益:一是向法院请求康复对原判定的实行;二是向法院请求要求对方按宽和协议实行义务;三是依据宽和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致。怎么对实行宽和协议的效能进行正承认位,本文试就此作一讨论。
一、实行宽和协议的性质和效能
依据前述相关法令规则,现在,实行宽和协议的性质和效能的内容是:
1、实行宽和协议不是法定的实行依据,一方当事人不实行宽和协议时,对方当事人请求康复实行的仍是原实行依据,实行宽和协议自身不具有强制实行效能。因而,立法关于实行宽和协议的性质倾向于私法行为说的定位,即取向于私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宽和契约的价值诉求,法院不“介入”、也不给予强制实行力的保证。
2、依据判定效能的原理,对法院作出的收效法令文书,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动。依据既判力原理,法院作出的收效判定在没有通过法令规则的程序依法改动或吊销之前,不管当事人仍是法院,都应当受判定的束缚,不得就该判定的内容再持续争议。
3、实行宽和协议的效能被界定为实践性合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则,实行宽和协议不具有改动收效法令文书的效能,宽和协议树立后,一方不实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康复实行原收效法令文书,并不需要追究其违约责任,这说明此种宽和协议与一般的合同不同,不属于诺成性合同。可是,实行中的宽和协议又是通过两边当事人洽谈一致树立的,因而,又具有合同的性质,可将其界定为实践性合同。
综上,实行宽和协议在现有法令规则下不具有能够直接强制实行的效能,再次提起民事诉讼也无法令依据。
二、主张赋予权力人救助挑选权,以完善实行宽和准则
笔者主张,应当树立当事人救助途径挑选准则,来完善我国的实行宽和准则。法令应当规则在被实行人不实行或不完全实行宽和协议时,权力方当事人有权按照法令规则和协议约好,行使以下三种方法中的任一挑选权:1、请求康复实行原收效法令文书;2、请求实行宽和协议;3、就宽和协议内容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行使挑选权时,应当恪守以下条件:
1、两边当事人挑选的救助途径应当在宽和协议中注明,不然只能向法院请求康复实行原收效法令文书。
2、不管挑选哪种救助方法,一方当事人现已实行的部分应当从应实行义务中扣除,但当事人在宽和协议中有特别约好的在外。
3、当事人挑选请求实行宽和协议时,应在达到宽和协议时经实行法官进行本质检查承认后其方具有能够直接请求实行的效能,不然只能请求康复实行原收效法令文书。
4、假如当事人挑选向法院就宽和协议的内容提起诉讼,应当首要提交撤回实行请求,待原实行案子完结实行后再提起诉讼,且现已实行部分应予以扣除,以防止当事人因一事而取得两份收效法令文书及两份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