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强制险制度的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13:42案情介绍:
2004年5月25日投保人与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签定了一份稳妥金额为五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险。2004年10月14日,李某驾车与骑自行车的李某某相撞,导致乘坐自行车的贺某某受伤并住院。某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端确认李某某负事端首要职责,李某负事端非必须职责,搭车人贺某某不承当职责。2005年4月8日,某县人民法院根据贺某某的申述审理本案,并追加某支公司为被告。法院经审理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则和《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则,作出一审断定,判令李某某和某支公司承当7660.25元的补偿职责。断定后李某某不服,以为李某参加了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稳妥金额为五万元,而贺某某的悉数丢失缺乏2万元,故稳妥公司应在李某稳妥限额内承当悉数职责。2005年7月21日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某某的上诉案子。咱们作为稳妥公司的署理人,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法庭采用了咱们的署理定见。审理后当庭予以宣判,判令驳回上诉人李某某要求某支公司补偿的上诉恳求。
现在,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施行,关于根据《稳妥法》、《合同法》而发生的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险,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规则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是不是同一险种争议很大,因而全国各地审判机关所作出的断定也不尽相同,那么怎么正确理解76条,是确保稳妥业良性开展的重要确保。咱们结合本案试谈一点个人见解,愿与同行们参议。
一、侵权的民事法律联系与合同的民事法律联系属两种不同的法律联系,不能混淆并判令职责。
首要,交通事端的两边当事人作为一起侵权人,同搭车人之间构成的是侵权的民事法律联系,而侵权的民事法律联系是根据当事人一方和两边的侵权现实,在处理的过程中根据过错职责巨细并适用《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来确认其职责。假如关于这种景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则去处理,首要是交通事端职责的承当和公安交警部门关于职责的决定将无法得到履行,其次是交通事端中的侵权职责也将不复存在。
其次,稳妥人与投保人(被稳妥人)之间是稳妥合同的法律联系,而稳妥合同的法律联系是根据相等主体之间所签定的稳妥合同而发生,稳妥人根据被稳妥人的职责而承当相应的合同职责,适用的法律根据是《稳妥法》和《合同法》。假如让稳妥人在稳妥职责之外承当其他非稳妥人应承当的职责,等于是偏离了合同的公正、公正和诚笃信用准则以及权利职责相一致的准则,实际上是一种强加的职责。
再次,《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合同法》都是基本法,归于同位法,二者之间不存在彼此抵触的问题。但假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断定具有合同联系的稳妥人承当悉数职责,等于否定了《合同法》和《稳妥法》的有关规则。这类问题的呈现明显地反映出司法实践中仍是存在认识上的过错,简略地将两种不同性质的稳妥混淆一体,这与立法精力也是相违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