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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被继承是否系争房屋的共有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02:45

案由:李建国(化名)于2006年12月4日病故,逝世前立下遗言:“我名下的全部产业包含房子产权切割权、母亲房产遗产承继权、养老金账户存款,在我过世后,由妹妹和兄弟承继,别人不得有任何干与。”遗言中触及的房子系售后公房,由姐姐出资购买并挂号为产权人,工龄人为李建国。后因遗言承继产生胶葛,遗言承继人妹妹和弟弟将姐姐告上法庭,要求依遗言承继哥哥的遗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承继人李建国是否系争房子的共有人。
一种观念以为:系争房子是按“94”计划购买的,作为购房时原同住人李建国及其母
亲有权建议产权共有并经相关部分承认后可成为房子产权共有人。因为李建国和母亲生前未就房子产权向相关部分提出建议,因而无法承认他们为房子产权人,故李建国之承继人不能对此建议权力,遗言中所涉该部分内容,依法无效。
律师观念
笔者以为:首要,被承继人李建国是系争房子的共有产权人。1996年10月3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胶葛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按“94”计划购买的房子,“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历的出资人建议房子产权的,可承认房子产权共有。”
其次,司法机关是否确权不是确定共有产权的前提条件。房子所有权依附于不动产,只需不动产没有灭失,权力人的房子所有权就不会消除。从本案看,不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导致权力挂号的缺失,而是“94”计划缺点自身使得李建国的房子共有权权力挂号遭到限制,让当事人承当办理机关的差错有失公允。
已然李建国生前没有抛弃房子共有权,那么,这个权力当然能够由其承继人依法承继,以未经司法机关确权为由否定当事人的系争房子共有权,实际上是对物权的片面了解。
再次,确定权力人生前是否提出建议应当契合其认知才能。被承继人李建国病况加剧后,从前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居委会建议系争房子的产权共有,也与其生前老友、病友谈及房子产权胶葛。2006年11月20日,他又出具书面托付书,托付弟弟、妹妹署理维权,弟弟、妹妹承受托付后到管辖地法院进行了立案咨询。上述事实现已充分说明李建国生前建议过房子产权。假如逾越行为人的认知才能而将向司法机关提出建议作为仅有的权力确定根据,无疑会添加社会公众的不安全感。一起,人为的将当事人生前和死后作为是否维护权力的边界,实际上便是将权力人的逝世当作房子共有权消除的边界,这既没有法令根据,也与物权能够继受获得的准则相悖。
所以,承继人要求承继被承继人系争房子产业的建议应当遭到法令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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