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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21:50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进城务工农人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法令》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进城务工农人作业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法令>的请示》收悉。经研讨,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定见。即:用人单位聘任的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务工农人,在作业时间内、因作业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法令》的有关规则进行工伤确定。
此复。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进城务工农人作业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法令》的请示
(鲁高法函[2009]31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垦利县人民法院报送请示的原告李克英诉被告垦利县劳作和社会确保局劳作确保行政承认一案中,对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进城务工农人,作业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法令》构成不同定见,就有关问题向我院请示。我院研讨后以为,相关法令适用问题触及面广,各地规则不一致,特向你院请示。
一、案子的由来
原告李克英之夫许长峰系利津县明集乡玉皇庙村农人,1942年9月15日出世。许长峰自2008年6月2日至2008年9月29日在东营市龙翔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门卫作业。2008年9月29日19时左右,许长峰由北向南推人力三轮车过公路时,与一机动车相撞,发作交通事端,许长峰逝世。原告李克英于2008年12月30日向被告垦利县劳作和社会确保局申报许长峰工伤确定请求,被告垦利县劳作和社会确保局于2009年1月5日以受害者许长峰于1942年9月出世,至受伤之日时年纪现已超越60周岁为由,依据《工伤保险法令》以及《山东省工伤确定作业规程》之规则作出[2008]NO.6-02号《工伤确定请求不予受理告诉书》,对请求人的请求决议不予受理。李克英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东营中院对案子处理的不同定见
多数人定见: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人员应不归于《工伤保险法令》的调整规模,对其发作的损害赔偿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法处理。理由是:
关于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人员又受聘到新作业单位作业,在作业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法令》的争议焦点在于,该类人员与现作业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作法》所规则的劳作联系。如构成劳作联系,则应适用《工伤保险法令》,反之,则不该适用。劳作和社会确保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阻止和纠正违背国家规则处理企业员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告诉》(劳社部发[1999]8号),告诉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员工退休年纪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一条规则:“劳作者到达法定退休年纪的,劳作合同停止。”本案当事人许长峰发作事端时年纪已到达66周岁,不论其身份是农人抑或离退休人员,均归于到达法定退休年纪的人员,其与现作业单位之间已不归于《劳作合同法》调整的规模。相同也不该适用《工伤保险法令》进行调整。
少数人定见: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人员与现用人单位间能够构成劳作联系,因工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法令》。理由是:
我国《劳作法》只需制止运用童工的规则,对到达法定退休年纪依然从事劳作的人员,法令未作制止性规则。劳作部《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二条规则:“我国境内的企业、个别经济组织与劳作者之间,只需构成劳作联系,即劳作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别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供给有偿劳作,适用劳作法”由此可见,是否构成劳作联系应看劳作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别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供给有偿劳作。跟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离退休人员及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农人二次作业的景象会越来越遍及,确定他们与现用人单位间存在劳作联系有利于对这一人群的劳作维护。
三、东营中院请示的问题及我院定见
东营中院向我院请示的法令问题是: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务工农人,作业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法令》的规则进行工伤确定。
我院审判委员会研讨后以为,法令并未制止运用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农人工,并且作为农人也无所谓何时退休。超越六十周岁持续在城市务工的农人比较多,有些与用工单位构成劳作联系,依法应当维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相等对待。从《工伤保险法令》的规则来看,也没有将这些人扫除出去,已然用人单位现已实践用工,员工在作业时间受伤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作联系以及作业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法令>问题的答复》精力,应能够适用《工伤保险法令》的规则进行工伤确定。
鉴于本案法令适用问题影响面较大,各地做法不一致,关于往后的案子审理具有指导意义,为确保法令适用的一致,现提出对以上问题的请示,请予答复。
附录:相关法令规则
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法令规则
一、现在针对超龄员工在作业中受伤是否为工伤的确定在全国各个省市规则并不相同,大致有三种状况:(一)明确规则不予受理。如《北京市施行<工伤保险法令>方法》规则不予受理,其规则:“工伤确定请求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受理:受损伤人员是用人单位聘任的离退休人员或许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二)明确规则能够享用劳作保险。如《上海市劳作和社会确保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施行<上海市工伤保险施行方法>若干问题的告诉》规则:“本市用人单位聘任的退休人员发作事端损伤的,其工伤确定、劳作能力判定依照《施行方法》的规则履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施行方法》的规则由聘任单位付出。”(三)没有明确规则,如东营市对此未规则,但实践中的做法便是对此类请求不予受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作联系以及作业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法令>问题的答复》:“依据《工伤保险法令》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则,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作业单位,现作业单位现已为其交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作业遭到事端损伤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法令》的有关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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