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收缴商标印花税具体办法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9 11:13发布部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据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89)国税地字第113号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2月26日发出了弥补告诉。告诉规则代收印花税票款从1990年5月1日实施,现对具体办法阐明如下: 一、从1990年5月1日起凡请求商标注册的,在交纳规费的一起,应交纳伍元印花税票款。 二、1990年5月1日今后注册的商标(《商标布告》总字第286期起)需追缴印花税票款。商标局在下发《商标注册证》时,附印花税款清单。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下发《商标注册证》时向商标注册人追缴伍元印花税票款。此项税票款每季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上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