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儿可以成为遗嘱继承人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10:05
外嫁女儿能够成为遗言承继人吗?下面听讼网小编就对此收拾一些相关常识,期望对您有协助。
外嫁女儿能够成为遗言承继人吗
第十条 遗产依照下列次序承继:
榜首次序:爱人、子女、爸爸妈妈。
第二次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
承继开端后,由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第二次序承继人不承继。没有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的,由第二次序承继人承继。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联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爸爸妈妈,包含生爸爸妈妈、养爸爸妈妈和有抚养联系的继爸爸妈妈。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含同爸爸妈妈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许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联系的继兄弟姐妹。
事例
2005年,某法院审结一同女儿状告自己老父亲引发的供认效能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女儿所持有的其弟书写的遗言合法有用,并责令被告女儿的父亲承当诉讼费用。
被告与原告系父女联系,76岁的被告也便是父亲是广州一公司退休职工。父亲与其妻生有三个子女,其长女为原告。2004年10月20日,其长子因病前往医院医治。同年11月17日,其长子书写遗书一份交给姐姐(原告),该遗书将其后事的照料托付给姐姐,并自愿将其本人一切的产业赠与姐姐。遗言书写过程中,前两行为蓝色圆珠笔书写,后改用黑色水笔写完。 2004年12月2日,长子病逝。原告女儿及被告父亲父女二人一起照料了死者的后事。过后,原、被告两边在死者遗产处理问题上产生分歧。为此,原告女儿向法院状告父亲,恳求法院供认其弟所写遗书的效能。
另查明,被告父亲的妻子和次子早已逝世,长子无子女,次子有一在校读书的儿子。
【法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女儿诉称,我大弟生前立有遗言一份,清晰其遗产悉数归我承继,但我父亲却回绝供认该遗言的法令效能,现恳求法院依法供认其效能。
被告父亲辩称,我并不清楚我大儿子生前写遗言的事,虽然我大儿子身后无子女,但我次子仍有一个正在读书的儿子,是我家的孙子,死者的遗产是我家的,即便大儿子无子女承继也应由其侄子承继,已出嫁的姑娘依照风俗不应再享有承继权;一起,该遗言既是两种翰墨书写又有涂抹现象,故请法院确定该遗言无效。
法院审理后以为,公民对其个人一切的产业依法享有处置权。乡村风俗与法令相冲突时,当事人应当尊重法令规则。本案死者在自知其不久于人世时,书写遗言将其后事的照料托付给原告,并将自己的产业赠与原告,系其实在意思的表明;该遗书虽有涂抹,但无相反意思表明,故不影响遗书的效能;因而,应依法供认死者所写遗书合法有用。
【分析】
本案首要触及的建立条件问题。遗言承继是的对称,它指的是被承继人依照规则在生前用书面或口授的方法对自己的产业在其身后怎么处置,遗产由哪些人承继,各人承继多少等问题所作的吩咐,承继开端后,承继人依照遗言进行承继。立遗言人叫遗言人,承受遗言承继产业的人叫遗言承继人。法令规则遗言承继表现了对公民个人产业权的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则:“产业一切权是指一切人依法对自己的产业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16条第1款规则:“ 公民能够依照本法规则立遗言处置个人产业,并能够指定遗言执行人。”遗言承继优先于法定承继,被承继人生前立有遗言的,身后的承继应照其遗言办,无遗言的,按法定承继办。
哪些人能够成为遗言承继人?承继法第16条第2款规则:“公民能够立遗言将个人产业指定由法定承继人的一人或数人承继。”因而,遗言承继人是有一个特定规模的,这规模便是法定承继人的规模,可是不受的约束,这是遗言承继与法定承继的一个重要差异。承继法第10条规则了法定承继人的规模,即爱人、子女、爸爸妈妈(榜首次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第二次序)。假如上述法定承继人以外的人依据遗言承受产业的,只能依照处理。
从本案的状况看,原告女儿系死者的姐姐,归于第二次序法定承继人之一,其具有遗言承继的身份。死者所写书面遗言契合遗言建立的四个条件,且不存在悉数或部分无效景象,故依法应供认遗言的效能。被告父亲以当地乡村风俗为由,要求死者遗产由其孙子(死者侄子)承继的主意,与法无据,不能予以支撑。
外嫁女儿能够成为遗言承继人吗
第十条 遗产依照下列次序承继:
榜首次序:爱人、子女、爸爸妈妈。
第二次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
承继开端后,由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第二次序承继人不承继。没有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的,由第二次序承继人承继。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联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爸爸妈妈,包含生爸爸妈妈、养爸爸妈妈和有抚养联系的继爸爸妈妈。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含同爸爸妈妈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许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联系的继兄弟姐妹。
事例
2005年,某法院审结一同女儿状告自己老父亲引发的供认效能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女儿所持有的其弟书写的遗言合法有用,并责令被告女儿的父亲承当诉讼费用。
被告与原告系父女联系,76岁的被告也便是父亲是广州一公司退休职工。父亲与其妻生有三个子女,其长女为原告。2004年10月20日,其长子因病前往医院医治。同年11月17日,其长子书写遗书一份交给姐姐(原告),该遗书将其后事的照料托付给姐姐,并自愿将其本人一切的产业赠与姐姐。遗言书写过程中,前两行为蓝色圆珠笔书写,后改用黑色水笔写完。 2004年12月2日,长子病逝。原告女儿及被告父亲父女二人一起照料了死者的后事。过后,原、被告两边在死者遗产处理问题上产生分歧。为此,原告女儿向法院状告父亲,恳求法院供认其弟所写遗书的效能。
另查明,被告父亲的妻子和次子早已逝世,长子无子女,次子有一在校读书的儿子。
【法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女儿诉称,我大弟生前立有遗言一份,清晰其遗产悉数归我承继,但我父亲却回绝供认该遗言的法令效能,现恳求法院依法供认其效能。
被告父亲辩称,我并不清楚我大儿子生前写遗言的事,虽然我大儿子身后无子女,但我次子仍有一个正在读书的儿子,是我家的孙子,死者的遗产是我家的,即便大儿子无子女承继也应由其侄子承继,已出嫁的姑娘依照风俗不应再享有承继权;一起,该遗言既是两种翰墨书写又有涂抹现象,故请法院确定该遗言无效。
法院审理后以为,公民对其个人一切的产业依法享有处置权。乡村风俗与法令相冲突时,当事人应当尊重法令规则。本案死者在自知其不久于人世时,书写遗言将其后事的照料托付给原告,并将自己的产业赠与原告,系其实在意思的表明;该遗书虽有涂抹,但无相反意思表明,故不影响遗书的效能;因而,应依法供认死者所写遗书合法有用。
【分析】
本案首要触及的建立条件问题。遗言承继是的对称,它指的是被承继人依照规则在生前用书面或口授的方法对自己的产业在其身后怎么处置,遗产由哪些人承继,各人承继多少等问题所作的吩咐,承继开端后,承继人依照遗言进行承继。立遗言人叫遗言人,承受遗言承继产业的人叫遗言承继人。法令规则遗言承继表现了对公民个人产业权的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则:“产业一切权是指一切人依法对自己的产业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16条第1款规则:“ 公民能够依照本法规则立遗言处置个人产业,并能够指定遗言执行人。”遗言承继优先于法定承继,被承继人生前立有遗言的,身后的承继应照其遗言办,无遗言的,按法定承继办。
哪些人能够成为遗言承继人?承继法第16条第2款规则:“公民能够立遗言将个人产业指定由法定承继人的一人或数人承继。”因而,遗言承继人是有一个特定规模的,这规模便是法定承继人的规模,可是不受的约束,这是遗言承继与法定承继的一个重要差异。承继法第10条规则了法定承继人的规模,即爱人、子女、爸爸妈妈(榜首次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第二次序)。假如上述法定承继人以外的人依据遗言承受产业的,只能依照处理。
从本案的状况看,原告女儿系死者的姐姐,归于第二次序法定承继人之一,其具有遗言承继的身份。死者所写书面遗言契合遗言建立的四个条件,且不存在悉数或部分无效景象,故依法应供认遗言的效能。被告父亲以当地乡村风俗为由,要求死者遗产由其孙子(死者侄子)承继的主意,与法无据,不能予以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