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颁发离婚证违法引发的思考——从一刑事、行政、民事诉讼系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19:441972年,王某与耿某成婚。1998年10月,王某写了要求与耿某离婚的恳求书;11月初,两人到民政局恳求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因未带相片,容许日后来领离婚证。后耿某带相片领走了离婚证,王则一去不返。3个月后,耿某持离婚证与靳某成婚。1999年12月,王某以耿某重婚为由向法院申述,要求追查耿的刑事责任。耿某向法庭出示了离婚证,王某撤诉。
2000年6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民政局单方为耿某颁布离婚证违法为由,要求吊销该证。法院以为,民政局在两边提交的证明文件不全(只持有离婚协议书、村委会出具的经调停无效的介绍信,没有带着户口本和成婚证丢掉的证明)且未都在场的状况下,单方为耿某发离婚证,违背了婚姻挂号的法定程序,判定承认民政局为耿某颁布的离婚证违法(以下简称“离婚证案”)。
耿某随即向法院申述,要求判定其与王某离婚。法院以为,离婚证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吊销,原、被告不能向法院供给吊销离婚证书的证明,原告申述要求离婚,不契合民诉法规则的受理条件,裁决驳回耿某的申述。
王某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为已然法院判定民政局为耿某颁布的离婚证违法,则民政局为耿某与靳某颁布的成婚证也相同违法,恳求法院判定吊销该成婚证。法院以为,尽管法院行政判定承认离婚证违法,但耿某与原告王某的离婚证还没被吊销,仍具有法律效能,因而,王某与民政局为耿某、靳某颁布成婚证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也不可能侵略王某的合法权益。裁决驳回王某的申述(以下简称“成婚证案”)。
王某上诉后,二审法院以为,民政局在王某未参与的状况下单方为耿某颁布离婚证,其行为严峻违背法定程序,该离婚证不具有法律效能,王某、耿某的夫妻关系并未依法免除,仍处于存续状况。吊销一审裁决,指令本案由一审法院持续审理。一审法院判定承认民政局为耿某、靳某颁布的成婚证无效。二审保持。
耿某于2002年9月再次申述,要求法院判定其与王某离婚。法院经审理以为,王某、耿某的爱情确已决裂,判定准予王某、耿某离婚。至此,历时3年、9份裁判文书,王某、耿某、靳某三人之间的婚姻官司总算了断。
笔者以为,这一系列案有如下问题值得考虑:程序存在瑕疵的婚姻挂号行为是否能够补正,是否能够容易吊销或宣布无效;法院关于程序有瑕疵的婚姻挂号行为检查后,应适用何种判定方法。
一、程序瑕疵的婚姻挂号行为的特别性
笔者以为,法院对婚姻挂号行政行为的检查应有必定控制,其检查的要点应是婚姻当事人是否具有婚姻法及《婚姻挂号管理法令》(1994年民政部颁布,因上述系列案发作时适用该法令。下称《法令》)规则的应否挂号或不予挂号的本质要件,关于程序问题应当别离状况进行处理。在离婚证案中,王某要求与耿某离婚,两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达是实在的、清晰的。他们恳求离婚现已契合离婚的本质要件,固然,形式上未到达《法令》规则应持有的证件和证明规则的要求,但不构成本质违法。关于只是由于程序存在必定问题的婚姻挂号行为是否一概适用吊销方法处理呢?从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理论及立法实践可发现,还存在一种特别的行政行为弥补准则。
所谓行政行为弥补,是指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景象时,行政主体自动予以纠正,以消除其违法性及其所形成的危害。弥补从性质讲是行政主体针对违法行政行为而自动施行的自我纠正。补正是弥补的方法之一,指对短缺合法要件的行政行为进行过后纠正或弥补,使该行政行为因要件的纠正或弥补而成为合法的行政行为并且效能得以持续保持。对行政行为进行补正,不只能够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并且能够保护行政机关的公平形象,一起也契合行政经济和功率准则。关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姑且能够弥补,那么仅有程序瑕疵没有到达违法程度的行政行为当然能够进行“补正”(这儿的补正不是针对违法行政行为)。在“离婚证案”中,依照婚姻挂号机关的要求,耿某在与王某到挂号机关恳求离婚挂号后,又向挂号机关供给了相关证明,能够说婚姻挂号机关现已对程序瑕疵进行了补正,离婚挂号已彻底具有了《法令》规则的本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专一缺乏是过后没有给王某补发离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