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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条例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30 02:12

天津市乡镇员工生育稳妥规则第一条 为保证女员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和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各类企业及其员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天津市乡镇员工生育稳妥规则法令有哪些的常识,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天津市乡镇员工生育稳妥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女员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和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各类企业及其员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乡镇社会安排及其员工依照本规则履行。
第三条 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主管全市生育稳妥作业。 区、县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安排施行本行政区域内生育稳妥作业。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所属的社会稳妥经办组织担任生育稳妥的详细经办作业。财务、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审计、价格、药品监督等部分应当依照各自责任帮忙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展开生育稳妥作业。
第四条 本市树立生育稳妥基金。 生育稳妥基金依照以支定收、出入根本平衡的准则施行全市统筹。
第五条 生育稳妥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交纳的生育稳妥费;
(二)生育稳妥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生育稳妥基金归入社会稳妥财务专户办理,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抢占和移用。生育稳妥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生育稳妥基金出入预算、决算,由社会稳妥经办组织编制,经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赞同、市财务部分审阅后,报市人民政府批阅。
第八条 市劳作保证、财务部分对生育稳妥基金施行监督办理。市审计部分依法对社会稳妥经办组织的生育稳妥基金出入和办理状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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