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式及补偿项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16:12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实施国家所有和农人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运用者只能取得国有土地运用权,所有权与运用权别离准则使得土地物权也一起别离。因而,所谓回收土地运用权既回收物权。根据现行法律规则的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法定事由,可概括为由以下几种回收的方法。
1、行政处罚性“回收”方法。该方法是指因土地运用权人违背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条款的规则,由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则决议回收土地运用权的行为。
2、土地运用权运用期满“回收”回收方。国有土地运用权在与运用权人签定运用权出让合一起就依法约好了土地运用年限,当运用年限期满前运用权人没有请求续期的,或许虽请求续期但未获同意,政府将土地“回收”的行为。
3、法定事由“回收”方法。该方法是指土地运用者在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则的情况下,因发作某种法律法规规则应当回收土地运用权的事情,而被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回收土地运用权。
上述行政处罚性、运用期限届满“回收”方法,均归于“无偿”回收土地运用权的景象,但法定事由“有偿”回收方法应当给予补偿,首要补偿项目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出让金。根据《物权法》第148条规则:“建造用地运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求提早回收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则对该土地上的房子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交还相应的出让金。”因而提早回收国有土地应依照征收房子程序给予补偿“并”交还相应“剩下年限”的土地出让金。
2、土地运用权价值。《国务院城市拆迁法令》规则,拆迁城市房子时依照拆迁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价给予补偿。
3、征地补偿费。《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组成。它是在将土地由原集体所有征为国家所有的过程中,支交给被征地村和被征地农人的补偿性和安顿性费用。
4、拆迁补偿费。对被拆迁人来说,拆迁补偿费是其失掉房子和土地运用权所得到的补偿;对用地单位来说,拆迁补偿费是为取得土地运用权而付出的费用。
5、征地规税费。征地规税费由犁地开垦费、犁地占用税、新菜地建造基金、水利建造专项资金、新增建造用地有偿运用费、征地管理费等六项费用组成。这些资金是因土地由“农用地”转变为“建造用地”然后转为国家所有的费用,由报批的地方政府向省和中央政府交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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