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17:13
发布部分:商务部办公厅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造兵团商务主管部分:经国务院赞同,建造部、商务部、开展变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等6部分于2006年7月11日发布《关于标准房地产商场外资准入和处理的定见》(以下简称《定见》)。现就贯彻落实《定见》工作中触及外商出资企业批阅和处理的有关具体问题告诉如下:一、《定见》所称外商出资房地产企业是指从事普通住所、公寓、别墅等各类住所、宾馆(饭馆)、度假村、写字楼、会展中心、商业设备、主题公园等建造运营,或以上述项目建造为意图的土地开发或成片开发项意图外商出资企业。
二、境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境外出资者)在境内出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应根据外商出资的法令、法规及相关规则,请求建立外商出资企业。经批阅部分同意并处理有关注册挂号后,在核准的运营范围内从事相关建造运营活动。
三、外商出资建立房地产企业,出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出资总额的50%;出资总额在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出资总额的50%;出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出资总额的70%。
四、建立外商出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分和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依法同意建立和处理注册挂号手续,颁布一年期《外商出资企业同意证书》和《营业执照》。其间,在《外商出资企业同意证书》补白栏内标明“有效期至****年**月**日”。
五、外商出资房地产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向土地处理部分交纳土地出让金,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凭《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商务主管部分换发正式的《外商出资企业同意证书》后,再到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换发与《外商出资企业同意证书》运营期限共同的《营业执照》。
六、《定见》所称“外商出资房地产企业的项目转让”是指外商出资房地产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土地、或建造的房地产项目等向境内、外出资者进行转让。外商出资房地产企业的项目转让应按国家有关规则报批。境内、外组织、个人依法购买自用、自住的已建成商品房,不属“外商出资房地产企业的项目转让”范围内。
七、境外出资者经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法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须妥善安置员工,处理银行债款,并自外商出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付出悉数转让金。
八、境外出资者收买外商出资房地产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员工,处理银行债款,并在股权转让协议收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付出悉数转让对价。各级商务部分要严厉按上述规则批阅外商出资房地产企业,履行进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外资司)联络。
商务部办公厅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造兵团商务主管部分:经国务院赞同,建造部、商务部、开展变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等6部分于2006年7月11日发布《关于标准房地产商场外资准入和处理的定见》(以下简称《定见》)。现就贯彻落实《定见》工作中触及外商出资企业批阅和处理的有关具体问题告诉如下:一、《定见》所称外商出资房地产企业是指从事普通住所、公寓、别墅等各类住所、宾馆(饭馆)、度假村、写字楼、会展中心、商业设备、主题公园等建造运营,或以上述项目建造为意图的土地开发或成片开发项意图外商出资企业。
二、境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境外出资者)在境内出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应根据外商出资的法令、法规及相关规则,请求建立外商出资企业。经批阅部分同意并处理有关注册挂号后,在核准的运营范围内从事相关建造运营活动。
三、外商出资建立房地产企业,出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出资总额的50%;出资总额在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出资总额的50%;出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出资总额的70%。
四、建立外商出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分和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依法同意建立和处理注册挂号手续,颁布一年期《外商出资企业同意证书》和《营业执照》。其间,在《外商出资企业同意证书》补白栏内标明“有效期至****年**月**日”。
五、外商出资房地产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向土地处理部分交纳土地出让金,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凭《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商务主管部分换发正式的《外商出资企业同意证书》后,再到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换发与《外商出资企业同意证书》运营期限共同的《营业执照》。
六、《定见》所称“外商出资房地产企业的项目转让”是指外商出资房地产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土地、或建造的房地产项目等向境内、外出资者进行转让。外商出资房地产企业的项目转让应按国家有关规则报批。境内、外组织、个人依法购买自用、自住的已建成商品房,不属“外商出资房地产企业的项目转让”范围内。
七、境外出资者经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法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须妥善安置员工,处理银行债款,并自外商出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付出悉数转让金。
八、境外出资者收买外商出资房地产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员工,处理银行债款,并在股权转让协议收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付出悉数转让对价。各级商务部分要严厉按上述规则批阅外商出资房地产企业,履行进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外资司)联络。
商务部办公厅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