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如何定位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7 18:07
当下社会,在咱们日常日子中,我们在新闻上或许在身边都能够看见有关于收据欺诈罪的发作。那么,收据欺诈罪的司法解说是怎么定位的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收拾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知识,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关于收据欺诈罪的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苦于问题的解说》
五、根据《决议》第十二条规则,运用金融收据进行欺诈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收据欺诈罪。
个人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卫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运用假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据、汇款凭据、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据进行欺诈,数额较大的,以收据欺诈罪科罪处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违法案子追诉规范的规则》2001.5.
四十三、收据欺诈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进行金融收据欺诈活动,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收据欺诈,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收据欺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收据欺诈罪确定规范
本罪与非罪的边界
行为人片面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得别人资产为意图是差异罪与非罪的重要规范。本条为防止混杂罪与非罪的边界,对行为人片面方面的一些情况进行了特别规则。如运用假造、变造、或许报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片面上有必要是“明知”的,在片面上是否明知其所运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假造、变造或许报废的,是差异是否构本钱罪的重要边界之一。假如行为人在运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片面上的确不知道该收据是假造、变造或许报废的,则不构本钱罪。应当留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别行为人片面上是否明知,不是仅根据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子的基础上进行归纳剖析后得出结论。关于冒用别人的收据、签发言而无信或许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确保的汇票、本票或许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运用假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据的行为人有必要具有欺诈别人资产的成心和意图,没有这种成心和意图,就不能构本钱罪。
一般说来,具有以下景象的行为不构成违法:
(1)不知是假造、变造、报废的金融收据而运用的;
(2)将别人的金融收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收据而运用的;
(3)不知存款已缺乏而误签言而无信或许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错而作过错记载的:
(5)不知是假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据、汇款凭据、银行存单而运用的。等等。
差异收据欺诈罪与假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边界
两罪的底子差异在于,假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惩治的是假造、变造行为自身,而金融收据欺诈罪惩治的是运用这些金融收据进行欺诈的行为。假如行为人仅仅是假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运用的,则这种行为触犯了第177条的规则,构成假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司法实践中这两种违法往往又是联络在一起的,表现为行为人先假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许其他银行结算凭据,然后运用该假造、变造的票证进行欺诈活动,这种景象实际上归于一种牵连犯的景象,应当从一重罪,即按收据欺诈罪论罪处分,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期望能够帮您处理相关的问题。假如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关于收据欺诈罪的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苦于问题的解说》
五、根据《决议》第十二条规则,运用金融收据进行欺诈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收据欺诈罪。
个人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卫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运用假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据、汇款凭据、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据进行欺诈,数额较大的,以收据欺诈罪科罪处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违法案子追诉规范的规则》2001.5.
四十三、收据欺诈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进行金融收据欺诈活动,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收据欺诈,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收据欺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收据欺诈罪确定规范
本罪与非罪的边界
行为人片面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得别人资产为意图是差异罪与非罪的重要规范。本条为防止混杂罪与非罪的边界,对行为人片面方面的一些情况进行了特别规则。如运用假造、变造、或许报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片面上有必要是“明知”的,在片面上是否明知其所运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假造、变造或许报废的,是差异是否构本钱罪的重要边界之一。假如行为人在运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片面上的确不知道该收据是假造、变造或许报废的,则不构本钱罪。应当留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别行为人片面上是否明知,不是仅根据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子的基础上进行归纳剖析后得出结论。关于冒用别人的收据、签发言而无信或许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确保的汇票、本票或许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运用假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据的行为人有必要具有欺诈别人资产的成心和意图,没有这种成心和意图,就不能构本钱罪。
一般说来,具有以下景象的行为不构成违法:
(1)不知是假造、变造、报废的金融收据而运用的;
(2)将别人的金融收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收据而运用的;
(3)不知存款已缺乏而误签言而无信或许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错而作过错记载的:
(5)不知是假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据、汇款凭据、银行存单而运用的。等等。
差异收据欺诈罪与假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边界
两罪的底子差异在于,假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惩治的是假造、变造行为自身,而金融收据欺诈罪惩治的是运用这些金融收据进行欺诈的行为。假如行为人仅仅是假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运用的,则这种行为触犯了第177条的规则,构成假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司法实践中这两种违法往往又是联络在一起的,表现为行为人先假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许其他银行结算凭据,然后运用该假造、变造的票证进行欺诈活动,这种景象实际上归于一种牵连犯的景象,应当从一重罪,即按收据欺诈罪论罪处分,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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