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陈晋华与安吉福公司解散公司纠纷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02:25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晋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安吉福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吉福公司)
原审第三人:俞伟忠
原审第三人:俞宏伟
安吉福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4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安吉福公司原股东为俞伟忠、俞宏伟,2006年6月27日,陈晋华从俞伟忠、俞宏伟处受让股权,成为安吉福公司的股东,安吉福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状况为俞伟忠出资212500元、俞宏伟出资212500元、陈晋华出资75000元。
陈晋华在一审中申述称:鉴于安吉福公司运营管理发作严峻困难,公司持续存续会使陈晋华的利益遭到重大丢失,申述要求闭幕安吉福公司。
安吉福公司在一审答辩称:安吉福公司运营管理没有发作严峻困难,不同意陈晋华的诉讼恳求。
俞伟忠、俞宏伟在一审述称:安吉福公司运营管理没有发作严峻困难,不同意陈晋华的诉讼恳求。
一审法院判定确定:陈晋华要求闭幕安吉福公司的理由是公司的运营管理发作严峻困难,但安吉福公司和俞伟忠、俞宏伟均以为安吉福公司的运营管理没有发作严峻困难,陈晋华也不能证明其建议,故该院对陈晋华要求闭幕安吉福公司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综上,按照有关法律规则,判定驳回陈晋华的诉讼恳求。
陈晋华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定,提起上诉称:安吉福公司的运营管理发作了严峻的困难,股东和安吉福公司之间存在长时间的抵触状况,从2006年6月27日至本案申述时,安吉福公司也没有举行股东会。安吉福公司的状况契合公司法所规则的公司闭幕的条件。综上,陈晋华恳求二审法院吊销一审判定,判定支撑陈晋华的诉讼恳求。
安吉福公司服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2007年1月安吉福公司的3名股东协商一致,并在各股东财物明细签字,2008年1月21日3名股东还就公司写字楼的转让达成协议,2008年3月5日3名股东举行股东会议抉择了股东改变、转让出资等事宜。(有安吉福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各股东财物明细表、关于公司写字楼的转让协议、2008年3月5日股东会抉择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说在案佐证。)上述现实证明安吉福公司运营管理没有发作严峻困难,公司运营资质健全,举行过股东会议,不存在公司闭幕的条件。综上,安吉福公司以为一审法院判定正确,恳求二审法院保持原判。
俞伟忠、俞宏伟在二审述称:安吉福公司运营管理没有发作严峻困难,并举行了股东会,不存在公司闭幕的条件。不同意陈晋华的上诉建议,恳求二审法院保持一审判定。
二审法院以为,安吉福公司近两年举行过股东会,且亦能构成有用的股东会抉择,不存在公司持续两年无法举行股东会,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用股东会抉择的景象,公司运营也不存在运营管理发作严峻困难的景象。陈晋华上诉恳求闭幕安吉福公司,缺少现实及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撑。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争议焦点】
股东是否有权闭幕公司?
【法理剖析】
股东闭幕恳求权
股东闭幕恳求权,是股东因本身权益受损而依法恳求法院闭幕公司的法定权力,是一项司法救助恳求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则,股东行使闭幕恳求权有必要具有以下要件:
榜首,公司运营管理发作严峻困难,持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到重大丢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二)》清晰罗列了四种景象。这四种景象首要表现的是股东僵局和董事僵局所形成的公司运营管理上的严峻困难,即公司处于现实上的瘫痪状况,表现公司自治的公司管理结构彻底失灵,不能正常进行运营活动,假如任其持续存续下去,将会形成公司本质利益者即股东利益的丢失。本条罗列的四项事由,一方面是闭幕公司诉讼案子受理时方式检查的根据,另一方面也是判定是否闭幕公司时实体检查的规范。
第二,股东持有公司悉数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二)》规则股东能够独自持有也能够算计持有上述份额的表决权。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