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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 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解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17:53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在路途上醉酒驾驭机动车规则为违法。一年多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活跃、稳重、保险地处理了大批“醉驾”违法案子,社会作用极好。重要标志便是“酒驾”陋俗得到了很大的改动,交通闯祸逝世人数显着下降,增强了人民大众的安全感,得到了社会大众的广泛支持。可是,一些当地也存在法令规范纷歧、合作和谐不行、量刑不规范特别是缓刑适用不平衡等问题。为了加强对下级的监督辅导,规范法令,省法院刑三庭一直对“醉驾”违法案子状况进行追寻调研,并就实践中一些杰出的亟需处理的问题,与省公安、检察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屡次重复商量、研讨,形成了一致,起草了会议纪要稿。尔后,各家又分别向各自下级征求定见,最终形成了《关于处理“醉驾”违法案子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下发全省履行。
下面就本纪要的首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拟定本纪要的辅导思想
风险驾驭罪是个新罪名,从前没有司法经历。可是,自上一年5月1日受理这类案子始,从计算数字上看,该罪已成为刑事审判的大头,在盗窃罪之后位居第二。上一年5月1日至年末,全省新收一审“醉驾”违法案子2626件,本年上半年新收5093件,①估量到年末超越1万件。在拟定纪要过程中,咱们一直努力做到“两尽量”、“两坚持”,以求获得最好的法令作用。
1.尽量处理实践问题。“醉驾”案子触及亟需处理的问题许多,有的触及行政办理的缺位与法令规则的对立,有的触及国家规范的把握与大众实践需求的对立,还有的是触及法令辅导思想问题。比方对路途上很多的超支电动车是否确定为机动车,及假如“醉驾”该类车辆是否确定为风险驾驭罪等问题,全国到现在都没有一个较威望的说法和做法,但实践中又迫切需要处理,咱们都在纪要中给予了较好的答复。
2.尽量一致法令规范。“醉驾”案子处理短少现成经历,在初期各地做法有差异乃至量刑不太平衡都是正常的,因为只要通过实践才干发现问题,堆集经历,才干找出处理问题的方法。纪要在缓刑的适用规范、立案规范、依据规范、强制办法的适用等方面,都作了一致的规则,无疑会有利于一致法令。
3.坚持宽严相济方针。没有差异就没有方针。“醉驾”违法尽管是轻罪,轻罪里也有情节的轻重,在适用惩罚时就必须有所差异。纪要杰出冲击要点的一起,也规则了对酒精含量相对低的没有从重情节的能够适用缓刑、免刑。这些规则,既表现了立法精力,也表现了宽严相济方针,易为人民大众承受,易获得较好的法令作用。
4.坚持脚踏实地精力。脚踏实地是我党的思想路线,处理“醉驾”违法案子也必须坚持。咱们既要坚持法令、法规的准则性,处理详细问题时又要有必定的灵活性。通过司法手法能够在必定程度上补偿法令、法规的局限性和滞后性,以获得最好的社会作用。比方,纪要规则,关于醉酒驾驭超支两轮电动车没有发作致别人轻伤以上事端且对事端负有职责的,能够不作为违法处理,就较好地处理了“醉驾”超支电动车的罪与非罪问题。
二、关于公安机关的立案规范
已然法令把“醉驾”规则为违法,那么“醉酒”的程度便是最能反映出本罪社会危害性的一个最首要目标。可是,在“醉酒”详细规范上,学界存在不合。一种以为是应该履行单一的量化规范,即依照法令或许有关规则来确定行为人是否到达了必定的喝酒量以及行为人的血液里的酒精含量;另一种观念是履行复合的量化规范与行为人规范,以为,尽管酒精对机体神经的麻木有必定的客观影响,可是单个对酒精的敏感度和耐受力纷歧样,不能不考虑行为人对酒精的耐受程度,关于醉酒驾驭还应当出台更为完善的查验办法。
咱们研讨以为,在是否“醉酒”的司法确定上应当坚持单一的量化规范。榜首,把醉酒驾驭作为违法,其意图是完结轿车社会的路途交通安全风险防备,在法理上这是一种行政犯、行为犯、风险犯,因而,驾驭人违背行政法规则并且施行必定行为,到达刑法所规则的条件,就应当依法确定为本罪。第二,“醉酒”的程度与人的知道明晰程度、操控能力有联络,国家规范便是依据普通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与知道明晰度、操控能力联系拟定的。尽管单个间有不同,但这不能成为除此以外附加上单个规范或许片面规范的理由,何况单个的不同自身是一个难于测验的问题,不该成为刑法适用中的一个变量。第三,假如在“醉酒”确定上除酒精含量外再附加规则其他一些规范,将会给侦办机关和公诉机关搜集依据、举证带来无限的不确定性,依据规范的紊乱会给人民法院审理这些案子带来困难。
故纪要规则,对现场抄获经呼气测验,酒精含量到达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驭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查验》中醉酒规范(≥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驭人,不管其对查验成果是否有贰言,均由医疗组织或许具有资历的查验判定组织作业人员依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成果到达醉酒规范的,一概以涉嫌风险驾驭罪立案侦办。换言之,也便是到达了这一醉酒规范,并“在路途上驾驭机动车”,就“一概入罪”,申述到法院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定。②
三、关于强制办法的适用
“醉驾”违法归于轻罪,最高刑期只要拘役六个月,具有适当的特别性。故对违法嫌疑人采纳强制办法,也有不同于其他违法的特色。纪要首要规则了五方面内容:
1.纪要规则,对涉案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一般应当予以刑事拘留,并视情延伸至七日。这样规则的理由是:我省公安机关关于“酒驾”③被抄获的,依据交通安全法规则一概予以行政拘留。上一年共查办并拘留了近10万人,酒驾(醉驾)引起的交通事端逝世人数下降了31%,社会作用很好。“醉驾”情节显着重于“酒驾”。考虑到“醉驾”中一些情节轻的或许会被判处缓刑或许免刑,但这些人假如一天也不拘押,大众会以为处理比“酒驾”还轻。为了与“酒驾”的处分相联接,纪要作了如此规则。也便是说,“醉驾”被抄获后,即便被判处缓刑或许免刑,至少也会被拘留七日。纪要一起规则,对具有不适合拘押景象的,能够采纳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强制办法。
2.纪要规则,对被采纳刑事拘留强制办法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无法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结侦办、申述、审判作业的,应当改变为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七天的拘留,期间是底子走不完诉讼程序的,一审判定后也还有个上诉期的问题。故简直一切的案子都得改变强制办法。新刑诉法在很大程度上是把监视居住作为拘捕的代替办法的,故对一般的案子,应当是采纳取保候审办法,只要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才予以监视居住。
3.纪要规则,被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传讯、开庭审判时不到案,或许违背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则,情节严峻的,能够依法提请或许决议予以拘捕。这是依据新刑诉法第79条的精力作出的规则。“醉驾”违法最高刑期只要拘役六个月,不契合刑法关于拘捕的条件,一般状况下是不能适用拘捕强制办法的。这个问题在上一年5月我院下发的“紧迫告诉”中已作过着重,很快纠正了在初期单个区域对“醉驾”一概拘捕的做法。故纪要再次着重,除前款规则的景象外,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纳拘捕强制办法。
4.纪要规则,关于被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的被告人逃跑的,人民法院能够间断审理。被告人归案、间断审理原因消失后,康复审理。间断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调研中,各地反映被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的被告人简单逃跑,人民法院无法进行接下来的诉讼。其实,被告人逃跑不只是“醉驾”案子有,其他案子也是相同,并且,“醉驾”违法是轻罪,其逃跑后被同意或许决议拘捕,上网通缉,被告人支付的本钱是很高的,实践中逃跑的实践上也不多见,可是假如逃跑的确也会给审判带来难题。现行刑诉法对案子的间断审理没有规则,而新刑诉法第二百条对此作了规则,故纪要依据新刑诉法的规则精力,对逃跑的被告人间断审理问题作了清晰规则,便于实践中操作。
5.纪要规则,对未予以拘押的被告人判处实刑的,人民法院在判定收效后,能够依据收效判定或许裁定将罪犯予以拘押,送交公安机关履行,公安机关依据收效的刑事判定书(裁定书)、履行告诉书予以收监履行。作这样规则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依法及时交给罪犯履行惩罚问题的告诉》(法〔2001〕155号)④,意图在于避免罪犯脱管,乃至发作履行环节相关机关扯皮的状况。
四、关于机动车的确定
什么是“机动车”?这个问题好像没有什么争议。并且因为交通闯祸罪对什么交通工具闯祸并无特别约束,也便是说驾驭的尽管不是机动车,闯祸后也能够构成交通闯祸罪。但“醉驾”违法则不同,法令规则只要醉酒驾驭“机动车”的才干构本钱罪。因而,对“机动车”的确定就尤为重要。
依照我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三)、(四)项规则,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局发布的《机动车运转安全技能条件》等有关规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界定是清晰的,即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设备驱动或许牵引,上路途行进的供人员乘用或许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含各类轿车、摩托车和简便摩托车。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许畜力驱动,上路途行进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设备但规划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契合有关国家规范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也便是说,除了非机动车以外的车辆都应该被界说为机动车,反之亦然。当时的问题是,因为当地利益、企业利益、行政办理上的原因,工厂里很多出产超支准的电动车(含没有脚踏骑行功用的电动车,包含大众俗称的“电驴”、“电摩”,电驱动的最高车速大于20km/h兼有脚踏骑行功用的电动自行车),市场上在卖的也大多是超支的电动车,马路上骑行的也很多是超支的或许通过改装的超速电动车。并且,公安机关以为这些车辆是超国家规范的,自身便是违法出产、出售,不该该归入机动车或许非机动车办理,假如归入机动车办理就要通过机动车考试、发证,上机动车道行进,也与现行方针相悖。杭州等地把契合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归入非机动车办理,但一起清晰规则,出产、出售、上路途行进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契合国家规范,依照规则进行挂号并且悬挂车辆号码,不得改动、撤除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设备。我省不少区域既不把电动车作为机动车办理,也不把它作为非机动车办理。
咱们研讨以为,假如把社会上事实上很多存在的超支电动车,都视为简便摩托车或许摩托车,“醉驾”了就一概作为风险驾驭罪科罪处分,冲击面太大,恐怕也得不到人民大众的支持,更首要的是与风险驾驭罪的立法精力不相符。但一起也要充沛考虑到,国家对什么是“机动车”有清晰的规范,咱们作为当地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与之有显着的冲突。故纪要仍是规则,刑法第133条之一中的“机动车”,包含各类轿车、摩托车和简便摩托车(含动力驱动的三轮及以上车辆,燃油驱动的两轮及以上车辆,电驱动的最高车速大于20km/h的两轮车辆。不包含电驱动的最高车速小于20km/h的两轮车辆)。关于各类超支两轮电动车,以公安机关托付有资质的判定组织出具的判定结论为依据,确定是否归于机动车。这样就把机动车的确定问题与醉酒驾驭超支电动车是否一概入罪或许入刑问题(将在后边论述)差异了开来。
五、关于路途的确定
“醉驾”违法中的“路途”与刑法第133条交通闯祸罪中触及的“路途”应否作相同确定,实践中有不同知道。有的同志以为,“醉驾”违法是风险犯,交通闯祸罪是实然犯,关于“醉驾”违法来说,不管是在按路途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项规则的路途上行进,仍是在除此以外的路途上行进,比方在村道上、小区内路途上行进,都会对大众形成实践风险。实践中对在路途交通安全法规则的路途上行进发作事端构成违法的,按交通闯祸罪处理;对除此以外的路途上行进致人逝世构成违法的,则以过错致人逝世罪处理,量刑也差不多。假如醉酒在其他路途上驾驭机动车,对大众所形成的风险是相同的,假如不作为违法处理,逻辑上说不通,也不利于大众的安全。咱们研讨以为,这种观念有必定的合理性,能够持续研讨。一起以为,“醉驾”违法是轻罪,冲击面不宜太宽,在路途交通安全法对“路途”有清晰界定的状况下,仍是按路途交通安全法规则履行较为保险些。故纪要规则,刑法第133条之一中的“路途”,按路途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项规则履行,便是指公路、城市路途和尽管在单位统辖规模但答应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当地,包含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大众通行的场所。也便是说,在除此以外的路途上醉酒驾驭机动车,在当时不宜以违法论处。
六、关于对诉讼依据的要求
纪要规则,提起公诉的“醉驾”违法案子,应当移交下列依据及其相关檀卷资料:(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有证人的,能证明醉酒驾驭机动车的证言;(3)酒精呼气测验查验单和血液酒精含量报告单;(4)血样提取笔录或许提取挂号表;(5)法令民警出具的抄获通过阐明;(6)现场抄获的,抄获时拍照的被告人及其所驾驭车辆的相片或许视听资料;(7)其他与案子有关的依据资料(包含户籍证明、驾驭证、行进证、从前的交通违法状况、前科状况等)。
也便是说,公安机关查办这类案子时,就应当留意搜集这些依据资料,公诉机关查看申述时应当查看并向人民法院移交这些依据资料,人民法院审理时要查看这些依据是否完全,是否的确。应当阐明的是,这七方面依据资料是最根本的,依照法令规则,公诉机关应该将与案子有关的其他相关资料、悉数檀卷移交人民法院。
在冲击“醉驾”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以下两种景象:一是有的人酒后驾车被查到后,在呼气测验或许提取血样前又成心喝酒,以为拿他没有方法。这种行为严峻抵抗法令,十分恶劣,应当阻止;二是在被抄获后,经呼气测验酒精含量到达醉酒规范,在抽取血样前逃跑的。对这种人也不能让他占到廉价。
关于榜首种状况,纪要规则,对被抄获后,在呼气测验或许提取血样前成心喝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到达醉酒驾驭机动车规范的,应当立案侦办。抄获后成心当场喝酒的,依据呼气测验和血液检测的成果归纳确定其酒精含量;呼气测验后当场喝酒的,以呼气测验成果确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分。
关于第二种状况,也应当立案侦办。纪要规则,经酒精呼气测验到达醉酒驾驭机动车规范,在提取血样前逃跑的,以现场呼气成果确定其酒精含量。
七、关于对“醉驾”违法的刑事处分
依据“醉驾”违法案子的特色,纪要规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该种违法风险程度的首要量刑要素,驾驭的车辆品种、行进的路途品种、实践危害结果是重要的量刑要素。一起,还要归纳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情绪、从前酒后或许醉酒驾驭机动车被处分的状况、其他交通违法状况等情节。省法院将会依据这一精力对《浙江省<人民法院量刑辅导定见(试行)>施行细则》作出弥补,拟添加“风险驾驭罪”部分,供下级法院参照履行。
对“醉驾”违法的刑事处分,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方针,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杰出冲击要点。纪要规则,冲击“醉驾”违法要点应当是醉酒在公路、城市路途、高速公路上驾驭各类轿车的行为,特别是对醉酒驾驭营运客车(公交车)、风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职工接送车、中(重)型卡车,及在城市路途上驾驭工程运输车的,应当判处较重的惩罚。了解该款,有三层意思:一是要点冲击在三类路上(公路、城市路途、高速公路)“醉驾”;二是要点冲击“醉驾”轿车,不是摩托车或许其他被界说为机动车的车辆;三是特别要要点冲击醉酒驾驭营运客车(公交车)、风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职工接送车、中(重)型卡车,及在城市路途上驾驭工程运输车的行为。
2.脚踏实地地对待醉酒驾驭超支两轮电动车问题。如前所述,超支电动车在法令上是被界说为机动车(摩托车)的,但状况十分复杂,有政府办理上的缺位,的确又是归于人民大众出产日子所需。所以,关于醉酒驾驭超支两轮电动车,不能一概入罪,乃至拘押,不然或许违背立法精力,得不到人民大众的支持。故重复研讨酌量后,纪要规则,对醉酒驾驭超支两轮电动车,但凡没有发作致别人轻伤以上事端且对事端负有职责的,能够不作为违法处理。醉酒驾驭超支两轮电动车构成风险驾驭罪,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契合刑法第72条缓刑适用条件的,能够适用缓刑;违法情节细微不需要判处惩罚的,能够免于刑事处分(不申述)。这样规则,实践上是把绝大多数醉酒驾驭超支电动车作了无罪化处理。少量发作致别人轻伤以上事端且对事端负有职责作为违法处理的,假如酒精含量不是很高,也不用拘押。咱们以为这样规则是契合宽严相济刑事方针的,也是契合脚踏实地精力的,更契合刑法的谦抑准则。
3.保险适用缓刑、从严操控免刑。在调研中咱们发现,“醉驾”违法案子缓刑适用十分不平衡。表现在区域间不平衡,法院间不平衡,相似案子间也不平衡。有的区域缓刑适用率达40%以上,有的区域只要1%,单个法院到达70%以上,有的法院一个也不判。咱们研讨以为,“醉驾”违法是轻罪,当然能够并且应当判处一些缓刑,但一起要考虑到,该类违法刑期自身比较短,假如很多判处缓刑,大众(特别对错公职人员)会以为“醉驾”不会被关押,联系不大,惩罚的教育惩戒作用就下降许多。何况,公安机关对“酒驾”一概拘留七天,假如很多适用缓刑或许免刑,则“醉驾”与“酒驾”的处分也不联接。
经重复研讨讨论,决议依据醉酒的程度和有无其他从重情节,齐截个适用缓刑的杠杠,以便全省把握,使全省的缓刑适用根本平衡。故纪要规则,缓刑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无以下十种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1)形成别人重伤或许逝世,没有构成交通闯祸罪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驭的;(3)醉酒驾驭营运客车(公交车)、风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职工接送车、中(重)型卡车等机动车的;(4)醉酒在城市路途上驾驭工程运输车的;(5)形成别人轻伤且负有首要职责的;(6)无驾驭轿车资历醉酒驾驭轿车的;(7)明知是无牌证或许已作废的轿车而驾驭的;(8)在被查办时逃跑,或许抵抗查看,或许让人代替的;(9)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许逃跑的;(10)曾因酒后、醉酒驾驭机动车被处分的。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上的,或许具有前款10种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不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契合刑法第72条缓刑适用条件的,适用缓刑。
把酒精含量120mg/100ml作为能否适用缓刑的杠杠,是通过测算的。据计算,2011年我省法院“醉驾”适用缓刑率是9%左右,而全国是21.3%,我省显着低于全国。据抽样调查,在“醉驾”案子中,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的约占25%左右。考虑到纪要还规则假如具有“十种从重情节”即便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也不能适用缓刑的状况,依照纪要履行后,我省对“醉驾”违法缓刑的适用率会到达20%左右,与全国根本相等。这是比较保险的。
研讨以为,对免刑要从严操控,不然法令作用欠好。故纪要规则,免于刑事处分(不申述)准则上只对酒精含量90mg/100ml以下,无上述10种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但对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无上述10种从重情节,并有特别景象的(如抢救危殆患者等)极少量案子,也能够免于刑事处分(不申述)。这儿的“特别景象”,不该作扩展解说,应当从严把握,是指相似于紧迫状况下运送危殆患者上医院抢救等景象。
4.规范一致罚金刑。纪要规则,并处分金的,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分金2000元核算,以此累加。这样规则意图是一致法令规范,避免轻重不平衡。
(注:文出自浙江省高院法官,转)
注 释:
①风险驾驭罪包含两种景象:一是在路途上驾驭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是在路途上醉酒驾驭机动车的。据调查,本省法院没有收到过“在路途上驾驭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风险驾驭罪案子。故计算上的风险驾驭罪,悉数为在路途上醉酒驾驭机动车的“醉驾”违法案子。
②学界和司法作业者对“醉驾”违法案子是否存在“情节明显细微”的景象有很大争辩。从刑法理论上讲,违法好像都应当存在“情节明显细微”的问题,但笔者以为,在风险驾驭罪的“醉酒”规范上,凡已到达了国家规范,就不该当再有“情节明显细微”问题。至于构成风险驾驭罪的其他客观要件,如“路途上”的确定,“机动车”的确定,则或许存在“情节明显细微”问题。比方本纪要把一般醉酒驾驭超支电动车的行为,可不作为违法处理,便是出于这一考虑。
③依据国家规则,车辆驾驭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1的,归于酒后驾车(“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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