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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出生的子女,父亲可以不付抚养费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03:18

【案情简介】
1981年1月,刘某与本单位一男青年鲍某相识。4月两边处理了断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两边爱情不合,于1981年8月两边协议离婚。其时,刘某已怀孕两个多月,由于孩子没有出世,刘某也未提及孩子的抚育问题。1982年3月,婴儿(女)出世后,刘某屡次向鲍革要求承当孩子的日子费。可是鲍某以离婚时没有签定“抚育协议”为由,回绝承当抚育费。刘因收入低,不能单独抚育孩子,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鲍某承当孩子的抚育费。
【以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5条规则:“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责任,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责任。”“爸爸妈妈不实行抚育责任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有要求爸爸妈妈交给抚育费的权力。”第31条规则:“离婚后,一方抚育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爸爸妈妈离婚后出世的子女,仍然是爸爸妈妈两边的子女。这种血缘关系,不因爸爸妈妈先离婚、子女后出世而改动。爸爸妈妈在离婚时,尽管未提及未出世孩子的抚育问题,介并不影响爸爸妈妈对离婚后出世子女的抚育责任,父亲和母亲两边对子女均有抚育和教育的权力和责任。所以本案中刘某要求鲍某承当孩子的抚育费是合理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鲍某提出“离婚时未签定抚育孩子的协议”而回绝抚育孩子是过错的,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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