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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所列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9 02:00
近来有关部分下达了关于惩治武士违背责任罪暂行法令所列案子的统辖规模的告诉,这项告诉触及了哪些内容呢?快来跟从听讼小编的脚步一起来看看这项告诉的具体内容吧,祝您阅览愉快!
1986年3月2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捍卫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各高档陆军校园政治部捍卫部,各军区、水兵、空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武士违背责任罪暂行法令》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履行刑事诉讼法规则的案子统辖规模的告诉》精力,结合部队的实际情况,对法令中所列案子的统辖规模告诉如下:
一、军事法院直接受理下列案子:
1.遗弃伤员案(第十五条);
2.优待俘虏案(第二十一条)。
二、军事检察院直接受理下列案子:
1.武器装备肇事案(第三条);
2.走漏、丢失戎机案(第四条榜首、二款);
3.擅离职守或许玩忽职守案(第五条);
4.私放别人偷越国(边)境案(第八条);
5.优待部下案(第九条);
6.违抗命令案(第十七条);
7.假传军令案(第十八条);
8.军事检察院以为需求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子。
三、捍卫部分担任侦办下列案子:
1.为敌人或外国人盗取、探听、供给戎机案(第四条第三款);
2.逃离部队案(第六条);
3.偷越国(边)境外逃案(第七条);
4.阻止履行职务案(第十条);
5.偷盗武器装备或许军用物资案(第十一条);
6.损坏武器装备或许军事设施案(第十二条);
7.战时自伤案(第十三条);
8.战时造谣惑众案(第十四条);
9.惊惶万状案(第十六条);
10.成心谎称军情案(第十八条);
11.苟且偷生屈服敌人案(第十九条);
12.掠取、摧残战区无辜居民案(第二十条)。
本告诉自1986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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