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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如何申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2 23:19
新破产法规则了债款申报问题,并纠正了旧破产法对债款申报的一些差错规则,但一些规则依然不行清晰详细,需求进一步讨论。
一、债款申报是团体清偿程序中的必备准则
债款申报是不承认大都债款人团体清偿程序中的一项必备准则,破产程序、清算程序等团体清偿程序中都存在债款申报问题。只要通过债款的申报,才能够承认有权参与清偿的债款人规模,承认不同债款人世的清偿次序,做到对大都债款人的有序公正清偿。债款的单个清偿程序如诉讼实行程序,因债款人不受别人要素约束,故不存在债款申报问题。
债款的团体或单个清偿程序,差异仅是债款完成的程序不同,而程序问题是不影响当事人实体性权力的,即使是团体清偿程序中的特别准则,如债款申报,其施行也不该影响债款人的实体受偿权力。据此,破产程序中的债款申报期限不该具有除斥期间的效能。债款人未在法定或法院指定的申报期间内申报债款,仍能够在实体问题终究团体处理之前,即程序发展到实体权力无完成程序之前弥补申报,这也是世界各国破产法的常规。
二、债款的弥补申报
依据上述法理,新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则:“在人民法院承认的债款申报期限内,债款人未申报债款的,能够在破产产业终究分配前弥补申报。”而旧破产法第九条规则,债款人在法定期限内“逾期未申报债款的,视为主动抛弃债款”,明显是违反法理、危害债款人合法权益的差错规则。但由于破产程序具有不可逆性,且弥补申报债款的债款人本身也或许具有差错,所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弥补分配;为检查和承认弥补申报债款的费用,由弥补申报人承当。此外,弥补申报人对此前现已进行的程序,准则上不得再提出异议。需注意的是,弥补申报人所应承当的费用,仅限于依破产程序检查和承认弥补申报债款所实践发作的费用,不得依照法院审理诉讼案子的规范收费。需注意的是,依据新破产法的规则,有些发生于破产案子受理后的债款也归于破产债款,如管理人行使合同免除权后对方当事人因合同免除发生的危害赔偿恳求权等。这些债款有或许因发生时刻过晚而无法在法院规则的申报期间内申报,但此种状况下的弥补申报并非因其本身差错形成,由其承当债款的核对承认费用是不合理的,所以应当作为破产费用付出。
依据新破产法的规则,申报债款的核对应在债款人会议上进行,对弥补申报的债款也应遵从这一准则。但债款人会议的招集本钱较高,假如对弥补申报的债款不分数额巨细、对债款人利益的影响巨细,都招集债款人会议核对,明显违反经济准则,会危害大都债款人的权益。笔者以为,当弥补申报的债款数额不大、对债款人利益的影响也不大时,能够考虑不招集债款人会议,而采纳变通的方法核对债款,如将债款申报材料发给各个债款人进行书面核对,并由管理人担任对核对中的问题进行核实处理。
新破产法规则,能够弥补申报债款的终究期限为 “破产产业终究分配前”。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怎么承认“破产产业终究分配前”这一时刻点,需求仔细研讨;且破产法规则的破产程序有清算、重整、宽和三种,债款人在不同程序中可弥补申报债款的详细期限也有不同,需求加以承认。笔者以为,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款人弥补申报债款的终究期限应为破产产业终究分配方案提交债款人会议表决之前。假如在此之后依然答应弥补申报债款,由于要重新制定分配方案,将弥补申报的债款归入,债款人会议对分配方案现已做出的抉择就要报废,乃至人民法院对破产产业终究分配方案作出的裁决认可也要报废,必定形成破产程序的糟蹋与不妥延误,危害绝大大都债款人的利益,危害法令的庄严。与破产清算程序相对应,在宽和、重整程序中,债款人弥补申报债款的终究期限应为宽和协议草案或重整方案草案提交债款人会议表决之前。
假如债款人进入宽和或重整程序后,又依法被停止宽和协议、重整方案的实行,宣告破产转入破产程序,这时,因破产程序现已转为清算程序,而在清算程序中债款人弥补申报债款的终究时点是终究分配方案提交债款人会议表决前,所以在破产程序转化后,原未申报的债款人仍有权力在清算程序中持续依法弥补申报债款。
三、对破产程序中未弥补申报债款者的特别规则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逾终究弥补申报期限仍未申报债款的债款人,其实体权力也并不因此而消除。但因债款人的破产产业从程序上现已悉数分配结束,债款人因未取得程序权力而实践上无法取得清偿。需注意的是,假如在破产清算程序完结后,又发现有债款人的产业,即呈现新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则的状况,自破产清算程序完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则应当追回的产业”以及破产人应当供分配的其他产业,债款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依照破产产业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这时,原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未申报债款的债款人能否再弥补申报债款,参与对新发现产业的分配呢?笔者以为,此刻不该答应再弥补申报债款。由于新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清晰规则,债款人只能够恳求人民法院依照破产产业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而原已承认的分配方案排除了未申报债款者参与破产分配。立法如此规则是有其道理的,因弥补申报的债款有必要通过债款检查承认程序得到承认后才有权参与分配。而在破产清算程序完结后,一切的破产组织如管理人、债款人会议等均已闭幕,债款人企业也已刊出,已不或许再对弥补申报的债款人进行债款检查承认程序,为单个债款人弥补申报债款而重新启动破产程序的法令与实践本钱过高,明显是不可行的。所以,未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弥补申报债款的债款人,不得参与破产追加分配。
依据新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条第三款的规则,在宽和或重整程序中,逾终究期限未弥补 申报债款者,在宽和协议、重整方案的实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力,但在债款人对宽和协议、重整方案实行结束后,能够依照宽和协议或许重整方案规则的同类债款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力,再向债款人要求清偿。这一规则对在宽和或重整程序中未弥补申报债款者予以特别的救助,但从实践实行的状况看,却是利害相参。
这一规则的合理之处是,债款人通过宽和或重整程序得到抢救,持续运营生计,而未经债款申报程序申报债款并不掠夺债款人的实体权力,所以其债款仍需实行,契合法理。但由于未在宽和或重整程序申报的债款也归于宽和债款或重整债款,所以其持续行使权力也应遭到宽和协议或许重整方案规则的同类债款的清偿条件的约束,对其他债款人亦为公正。但问题在于,设置宽和或重整程序的意图本为抢救债款人,而当债款人彻底实行宽和协议或许重整方案后,又呈现宽和协议或许重整方案未曾考虑清偿的新债款,当其数额较大时,有或许导致债款人再度破产,原已进行的宽和或重整程序实践相当于失利了。而债款人假如正常申报债款,宽和或重整程序或许因不具备条件底子无法进行,债款人将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防止二度破产。此外,还或许因未申报的债款人在宽和或重整程序成功后持续行使权力,而使债款人实践上多清偿了债款。由于在当事人洽谈宽和协议或重整方案时,债款人的清偿才能是既定的,申报的债款尤其是一般债款再多无非是每笔债款清偿的份额削减,债款人并不因申报债款添加而需多做出清偿。可是,假如债款人不在宽和或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款,而是在宽和协议、重整方案实行结束后再要求清偿,债款人就不得不做出额定更多清偿了。实践中,现已呈现有的债款人申报债款时不全额申报(如不申报债款利息)以进步清偿份额,在宽和协议、重整方案实行结束后又要求清偿,有意无意地使用这一规则危害债款人利益的现象。所以,对这一问题有必要考虑合理处理。
笔者以为,对新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条第三款规则的适用应设置合理的条件。首要,但凡在破产案子受理时,人民法院或许管理人对已知债款人现已送达申报债款告诉,债款人仍抛弃权力不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或弥补申报债款的,在宽和协议、重整方案实行结束后又要求清偿,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撑。其次,债款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款能够起到间断诉讼时效的效能,但凡在破产程序中未申报债款的或在宽和协议、重整方案实行中未提出清偿要求的(尽管其提出要求后也有必要比及宽和协议、重整方案实行结束才能够得到清偿),诉讼时效当然不予间断。债款人在宽和协议、重整方案实行结束后又要求清偿时假如超越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撑。第三,立法规则债款人在宽和协议、重整方案实行结束后能够依照宽和协议或许重整方案规则的同类债款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力。这种同等条件既包含清偿份额的约束,也有必要包含延期清偿的约束,即假如宽和协议或许重整方案规则同类债款均是延期2年清偿,分2年清偿结束,债款人行使权力也要从其权力被承认时起延期2年清偿,分2年清偿结束,这也是契合立法原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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