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专利纠纷怎样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13:54
近几个月,在各大城市都敏捷街头巷尾布满了各种色彩的自行车,只需注册一个号码,然后压必定的金额就能够到处骑到处停。那么,同享单车专利胶葛是怎样一回作业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收拾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常识,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具体案情
2017年3月7日,环绕某单车涉嫌专利侵权,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别离向北京市常识产权局、北京常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行政救助和司法救助程序,并别离取得北京市常识产权局和北京常识产权法院的立案受理。
依据《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则,未经专利权人答应,施行其专利,即侵略其专利权,引起胶葛的,不肯洽谈或许洽谈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许好坏关系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也能够恳求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处理。
因而,深圳市某科技科技有限公司不论是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抑或恳求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予以处理,都是法令赋予其的合法的救助办法和途径。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据以申述某单车侵权的专利或许触及不同的专利,其间,向北京常识产权法院申述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创造专利权一案涉案专利尚不清晰,但其向北京市常识产权局建议专利侵权胶葛处理恳求所涉专利是确认的,即“专利号:ZL201310630670.7”的创造专利。
涉案专利剖析:一项与“互联网门禁”办理相关的专利
专利号为“ZL201310630670.7”的“互联网门禁暂时用户授权设备和办法”创造专利,恳求时刻为2013年12月2日,核准授权时刻为2016年7月6日。
其技能原理为,答应装有“与门禁体系交互的授权办理模块”通讯终端,比方手机或平板电脑,完成与门禁体系的交互,并经过授权办理从而完成门禁解锁。
值得注意的是,在技能计划完成过程中,需求手机等通讯终端向门禁体系发送“暂时用户手机号码和权限类型”。
简单说,经过门禁体系的别的一端用户,比方住所用户,经过门禁体系设置答应特定手机号码用户在特定时刻段内,或许翻开门禁收支相关安全门。
而某单车的解锁办法,实践是经过互联网模块或蓝牙通讯模块,完成手机与智能锁及智能锁办理体系的交互,从而保证智能锁未被预定前提下,答应锁具主动开锁。
这意味着在解锁办法或技能原理上,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据以建议专利侵权胶葛处理恳求的专利技能,或许与某单车的解锁技能并不相同。
呤某两点疑问:专利恳求时刻缘何早于公司建立时刻?
工商登记信息显现,深圳市某科技科技有限公司建立于2015年6月1日,注册资金1000万,由刘某田、张某光、张某翔、郑某川、王某照等五名自然人出资建立,张某翔任法定代表人。
诚如前述,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据以申述某单车侵权的创造专利“互联网门禁暂时用户授权设备和办法”,恳求时刻为2013年12月2日,且恳求人为“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
那么,为什么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拿着“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创造专利申述某单车呢?
工商登记信息显现,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建立于2012年8月7日,开始是由张某光、刘某田两人出资建立,期间投资人曾多次改变,并于2015年6月19日改变为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
能够看到,1)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和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首要开创人均包含“张某光、刘某田”;
2)其间专利侵权胶葛行政程序处理中,涉案专利创造人为“张某光、刘某田、程某”;
3)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成了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专利实力比照:呤某科技和摩拜单车各有侧重点
来自国家常识产权局网站的信息显现,到2017年3月22日,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在国内的创造发布数为4件,创造授权数为0件,实用新型数为2件和外观设计数均为1件,而某单车在国内的创造发布数为15件,创造授权数为0件,实用新型数为12件,外观设计数为5件。
因而,仅就专利数量来看,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并不比某单车强多少。
可是,因为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已成为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两边之间或许存在专利转让或独家答应授权协作,假如将两者的专利兼并核算的话,相当于某科技一方的创造发布数算计为19件,创造授权数为7件,实用新型数为4件,外观设计数为1件。
那么,在创造发布数以及创造授权数两项指标上,兼并核算的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要多于某单车。
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抑或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其专利恳求或布局首要会集在“智能门禁体系”范畴。
其间,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授权的七项创造专利,别离为“根据移动终端的门禁身份识别体系和办法”、“根据WIFI的感应式门禁体系”、“网络门禁身份识别体系和办法”、“互联网门禁体系”、“互联网门禁暂时用户授权设备和办法”、“一种根据sip协议的增强型门禁体系”和“一种根据sip的免室内机门禁体系”。
由此可见,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据以申述某单车专利侵权的专利清单应该不会超出上述七项创造专利。
而某单车的专利所涉内容来看,既触及对自行车车体(车架、轮叉、无链、圆锥齿轮、挡泥板)等对“自行车”硬件的技能晋级,也有触及“智能锁”、“防盗技能”以及“刹车技能”(电机、电机体系及充电和刹车办法)的立异。
其间,某已取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中,包含“防盗锁及其印刷电路板组件、自行车防盗体系、自行车”、“一种锁及装置有该锁的自行车”和“一种马蹄型锁”等三项。
值得一提的是,门禁体系与自行车锁具是否归于同一产品,或许还存在争议,也是该案的焦点之一。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则,创造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颁发后,除本法还有规则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许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答应,都不得施行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意图制作、运用、承诺出售、出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而关于某单车的智能锁是否构成对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已获授权创造专利侵权,还有待法院进一步审理。
当然,即使终究法院确定构成侵权,某单车仅需求取得对方答应授权即可,而不会影响到其单车的正常租借服务。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同享单车专利胶葛”的相关常识,同享单车专利胶葛具体内容小编现已在上文为我们具体地罗列出来,要注意不要侵略他人的专利权。期望能够帮您处理相关的问题。假如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具体案情
2017年3月7日,环绕某单车涉嫌专利侵权,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别离向北京市常识产权局、北京常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行政救助和司法救助程序,并别离取得北京市常识产权局和北京常识产权法院的立案受理。
依据《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则,未经专利权人答应,施行其专利,即侵略其专利权,引起胶葛的,不肯洽谈或许洽谈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许好坏关系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也能够恳求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处理。
因而,深圳市某科技科技有限公司不论是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抑或恳求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予以处理,都是法令赋予其的合法的救助办法和途径。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据以申述某单车侵权的专利或许触及不同的专利,其间,向北京常识产权法院申述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创造专利权一案涉案专利尚不清晰,但其向北京市常识产权局建议专利侵权胶葛处理恳求所涉专利是确认的,即“专利号:ZL201310630670.7”的创造专利。
涉案专利剖析:一项与“互联网门禁”办理相关的专利
专利号为“ZL201310630670.7”的“互联网门禁暂时用户授权设备和办法”创造专利,恳求时刻为2013年12月2日,核准授权时刻为2016年7月6日。
其技能原理为,答应装有“与门禁体系交互的授权办理模块”通讯终端,比方手机或平板电脑,完成与门禁体系的交互,并经过授权办理从而完成门禁解锁。
值得注意的是,在技能计划完成过程中,需求手机等通讯终端向门禁体系发送“暂时用户手机号码和权限类型”。
简单说,经过门禁体系的别的一端用户,比方住所用户,经过门禁体系设置答应特定手机号码用户在特定时刻段内,或许翻开门禁收支相关安全门。
而某单车的解锁办法,实践是经过互联网模块或蓝牙通讯模块,完成手机与智能锁及智能锁办理体系的交互,从而保证智能锁未被预定前提下,答应锁具主动开锁。
这意味着在解锁办法或技能原理上,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据以建议专利侵权胶葛处理恳求的专利技能,或许与某单车的解锁技能并不相同。
呤某两点疑问:专利恳求时刻缘何早于公司建立时刻?
工商登记信息显现,深圳市某科技科技有限公司建立于2015年6月1日,注册资金1000万,由刘某田、张某光、张某翔、郑某川、王某照等五名自然人出资建立,张某翔任法定代表人。
诚如前述,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据以申述某单车侵权的创造专利“互联网门禁暂时用户授权设备和办法”,恳求时刻为2013年12月2日,且恳求人为“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
那么,为什么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拿着“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创造专利申述某单车呢?
工商登记信息显现,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建立于2012年8月7日,开始是由张某光、刘某田两人出资建立,期间投资人曾多次改变,并于2015年6月19日改变为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
能够看到,1)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和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首要开创人均包含“张某光、刘某田”;
2)其间专利侵权胶葛行政程序处理中,涉案专利创造人为“张某光、刘某田、程某”;
3)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成了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专利实力比照:呤某科技和摩拜单车各有侧重点
来自国家常识产权局网站的信息显现,到2017年3月22日,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在国内的创造发布数为4件,创造授权数为0件,实用新型数为2件和外观设计数均为1件,而某单车在国内的创造发布数为15件,创造授权数为0件,实用新型数为12件,外观设计数为5件。
因而,仅就专利数量来看,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并不比某单车强多少。
可是,因为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已成为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两边之间或许存在专利转让或独家答应授权协作,假如将两者的专利兼并核算的话,相当于某科技一方的创造发布数算计为19件,创造授权数为7件,实用新型数为4件,外观设计数为1件。
那么,在创造发布数以及创造授权数两项指标上,兼并核算的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要多于某单车。
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抑或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其专利恳求或布局首要会集在“智能门禁体系”范畴。
其间,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授权的七项创造专利,别离为“根据移动终端的门禁身份识别体系和办法”、“根据WIFI的感应式门禁体系”、“网络门禁身份识别体系和办法”、“互联网门禁体系”、“互联网门禁暂时用户授权设备和办法”、“一种根据sip协议的增强型门禁体系”和“一种根据sip的免室内机门禁体系”。
由此可见,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据以申述某单车专利侵权的专利清单应该不会超出上述七项创造专利。
而某单车的专利所涉内容来看,既触及对自行车车体(车架、轮叉、无链、圆锥齿轮、挡泥板)等对“自行车”硬件的技能晋级,也有触及“智能锁”、“防盗技能”以及“刹车技能”(电机、电机体系及充电和刹车办法)的立异。
其间,某已取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中,包含“防盗锁及其印刷电路板组件、自行车防盗体系、自行车”、“一种锁及装置有该锁的自行车”和“一种马蹄型锁”等三项。
值得一提的是,门禁体系与自行车锁具是否归于同一产品,或许还存在争议,也是该案的焦点之一。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则,创造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颁发后,除本法还有规则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许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答应,都不得施行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意图制作、运用、承诺出售、出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而关于某单车的智能锁是否构成对深圳市某技科技有限公司已获授权创造专利侵权,还有待法院进一步审理。
当然,即使终究法院确定构成侵权,某单车仅需求取得对方答应授权即可,而不会影响到其单车的正常租借服务。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同享单车专利胶葛”的相关常识,同享单车专利胶葛具体内容小编现已在上文为我们具体地罗列出来,要注意不要侵略他人的专利权。期望能够帮您处理相关的问题。假如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