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什么意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3 03:29
税务行政自在裁量权是什么意思,关于这个问题听讼网小编为你整理了一下关于这问题的材料,假如你想知道关于税务行政自在裁量权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假如你想知道,请跟着小编一同往看吧,立刻为你回答,跟上听讼网小编的脚步一同往下看吧。
税务行政自在裁量权是税务机关在法令现实要件确认的状况下,在法令、法规的规则规模和起伏内,根据立法意图和公平合理准则,自行判别行政行为的条件,自行挑选行政行为的办法和自在做出涉税决议的一种“机动”权利。
税务行政自在裁量权的规模及类型
《税收征收处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发票处理办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分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补偿法》等法令、法规都赋予了税务机关行政自在裁量权。根据这些法令、法规的规则,现行税务行政自在裁量权详细能够划分为下五个类型:[1]
1、涉税数额核定的自在裁量权。
涉税数额核定自在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则,依照必定的规范、程序和办法,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交税人或对未依照规则处理税务挂号的交税人或相关企业不依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事务来往收取或许付出价款、费用而进行核定、调整涉税数额时行使挑选权的进程或权利。此类裁量详细体现在《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规则,对交税人有按规则可不建账的、或不按规则建账的、或拒不供给交税材料的、或申报显着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许交税人与其相关企业之间的事务来往的购销事务、融通资金、供给劳务和转让产业、供给产业使用权未依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事务核算等景象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纳合理的办法核定、调整其应交税额。上述规则,只需求税务机关采纳合理的核定、调整办法,可是详细的核定、调整办法未能悉数罗列,核定、调整的详细程序也没有清晰规则。因而,在作业实践中税务机关既能够挑选《细则》罗列的核定、调整办法,也能够自在挑选其他合理的办法核定、调整交税人应交税额。
2、税务行政处分品种、起伏的自在裁量权。
税务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是指交税人有违背税收征收处理次序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当行政法令责任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施行必定的制裁办法时而行使的裁量权利。税务行政处分品种的品种主要有:正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不合法资产;中止处理出口退税权、收缴或停售发票。处分自在裁量详细体现在《征管法》第六十条至第七十三条《细则》第九十条至第九十八条、《发票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税务挂号证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上述条款都清晰规则了税务行政处分的起伏。这种起伏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交税人违背规则,除了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外,能够处分必定的数额规范,也能够不处分。如第六十条规则交税人有不按规则处理税务挂号、不按规则建账、不按规则设备使用税控设备等五种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能够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规则,交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能够收缴其发票或许中止向其出售发票。另一类是交税人违背规则,除了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外,同时处分必定的数额规范,如第六十四条交税人、扣缴责任人假造虚伪计税根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可见,对交税人违背规则能够处分也能够不处分,或许说有必要处分,可是详细处分的起伏规范,是由税务机关自在裁量决议的。
3、税务违法现实情节确定的自在裁量权。
税务违法现实情节确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进程中,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许情节轻重确定由税务机关根据详细状况和自已毅力、自行判别,自在裁决的权利。在这类问题上,《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自在裁量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现实的自在裁决,如《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规则,税务机关有根据以为交税人有躲避交税责任行为的,即可采纳责令期限交税等行政办法。另一类是对情节的衡量,《征管法》法令责任部分许多条款都规则了对“情节严重”的行为,应怎么处理,可是,怎样才算“情节严重”,除《细则》对单个行为罗列外,其他的均都没有规则清晰的边界,因而,也只能由税务机关自在裁量确定。
4、税务行政行为挑选自在裁量权。
税务行政行为挑选自在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对同一违法行为挑选行使不同详细行政行为裁量的权利。主要有:保全、强制的裁量,即在施行税收保全、强制执行进程中,对是否采交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办法以及采纳保全、强制办法的办法、期限等方面的裁量;在涉税减免的裁量,即在处理涉税减免进程中,对是否给予政策性减免及减免金额的裁量;在税务查看的裁量,即在施行税务查看进程中,对施行查看的时刻、办法、规模等方面的裁量;受理税务其他事项时限裁量。如《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则,税务机关在采纳保全办法时,可视状况,在相当于应交税款的规模内挑选冻住交税人存款或扣押、查封交税人应税货品、产品或其他产业,或两者并重。《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则:在采纳强制执行办法时,可依法挑选拍卖或变卖所查封、扣押的产品、货品,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则,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查看时,可视状况,自行挑选决议查看交税人账簿;到交税人出产、经营场所和货品寄存地查看应税产品、货品和其他产业;也可责成交税人供给相应交税材料等。
5、税务行政期限挑选自在裁量权。
税务行政行为期限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期限内自行挑选详细时刻做出行政决议裁量的权利。例如《行政处分法》第四十二条规则,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告诉当事人举办听证的时刻、地址;《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议;《行政补偿法》第十三条规则,补偿责任机关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补偿;《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则,除能够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议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请求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议。上述规则不难看出,税务行政有期限规则的,只需契合“XX日内”,详细哪一天,税务机关能够自行决议。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