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侵犯商业秘密罪亟待立法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15:08

侵略商业隐秘罪亟待立法完善
一、侵略商业隐秘行为的表现形式
侵略商业隐秘的行为是指为了竞赛或个人意图,经过不正当办法获取、发表或运用权力人商业隐秘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赛法》第10条依据这种不正当竞赛行为采纳的手法的不同,将侵略商业隐秘的行为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以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力人的商业隐秘的行为
以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力人的商业隐秘的行为首要表现为以偷盗、威逼、钳制手法获取权力人的商业隐秘。这三种手法是侵略商业隐秘,使权力人商业隐秘丢失隐秘性的最首要方法。
以偷盗手法获取权力人的商业隐秘,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以隐秘盗取的方法获得权力人的商业隐秘。这是剧烈商战中各类不法的经济特务一般选用的手法。偷盗行为的施行者可所以内部知情人员,也可所以外部人员。
以威逼手法获取商业隐秘,是指行为人经过对知情者施以金钱、位置、高薪等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来交换商业隐秘。知情人在这里包含把握和了解商业隐秘的有关人员,如商业隐秘权力人的雇员,以及技能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其他因工作联系而了解商业隐秘的人员。
以钳制手法获取商业隐秘,是指以给商业隐秘权力人或把握、了解商业隐秘的有关人员形成丢失相挟制,然后获得商业隐秘的行为。钳制一般是针对知情人自己或其亲属的生命健康、声誉、产业。
以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力人的商业隐秘,是指除了上述三种手法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商业隐秘。现实生活中首要有以下所谓洽谈事务、合作开发、学习取经以及技能贸易谈判等为幌子套取权力人的商业隐秘。这些手法从根本上说是违背商业道德准则的不正当手法,是侵略商业隐秘的行为。
(二)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的商业隐秘
以偷盗等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力人的商业隐秘,自身已构成侵权行为。在此基础上,假如对商业隐秘加以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则构成对商业隐秘的进一步侵略。发表,是指行为人揭露不合法获取的商业隐秘的行为,不管出于何种意图和动机,只需施行了揭露的行为即可构成。运用,一般指行为人以获取经济利益为意图,将不合法获取的商业隐秘直接用于出产、运营之中的行为。答应别人运用,指行为人将不合法获取的商业隐秘供给和转让给别人运用。
(三)违背约好或许违背权力人有关保存隐秘的要求,发表、效果或许答应别人运用所把握的商业隐秘
这种行为与前两种行为不同。前两种行为,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法获得商业隐秘的行为自身即构成侵权,对获取的商业隐秘存在严惩的权力瑕疵。但是,这一种侵权行为是以行为人和权力人之间有保存商业隐秘的权力义务联系为条件的,作为获得商业隐秘的一方,其获得商业隐秘的方法是合法的,便是经过合同或其他正常途径而合法获得或把握商业隐秘的内容的。依照合同的约好或许权力人要求,获得商业隐秘的一方应保存隐秘,不得向外走漏有关商业隐秘而构成了侵略商业隐秘的行为。这种行为的施行者首要包含:与权力人有事务联系的单位或个人,如技能合同的合作方、技能转让合同的受让方、被答应方、权力人的雇员等。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