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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有哪些时效限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04:22
离婚诉讼中有哪些时效约束 离婚诉讼中有哪些时效约束(一)、提起吊销婚姻恳求的时刻:《婚姻法》第十一条1、因钳制成婚的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不能提起离婚的时刻《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临产后一年内或间断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三)恳求损害赔偿的时刻《婚姻法解说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处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恳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现已清晰表明抛弃该项恳求,或许在处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撑。《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三)施行家庭暴力的;(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诉讼中有哪些时效约束 离婚诉讼中有哪些时效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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