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时是否须交物业管理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12:33事例:
温先生与一开发商签定《武汉市商品房生意合同》,按合同约好,2005年4月20日交房,温先生按期去处理交房手续,被物业公司奉告,除交清购房尾款外,还需交一年物业管理费、2000元的装饰押金和300元的废物清运费,交齐上述金钱后,方可处理交房手续。温先生以为,业主与开发商签定的合同中未对物业管理有任何约好,在处理交房手续时,物业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回答:
经了解,温先生与开发商签定的《武汉市商品房生意合同》中未涉及到物业管理的内容,一起未与物业公司签署《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也未就《业主暂时条约》的内容做出任何书面的许诺。物业公司代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购房尾款以及处理房子交代手续,阐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托付与受托联系。房款悉数缴清后,不论是开发商仍是受托的物业公司都应按合同约好将商品房的物权进行交给即交钥匙给业主。搭交房便当,收取物业管理费、装饰押金和废物清运费是不符合两边合同约好的。因而该项意图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公司的做法无法可依。
提示:
业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定《武汉市商品房生意合同》时,在合同中就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物业管理费收取规范、交纳时刻、物业费起算时刻以及装饰押金、废物清运费等进行洽谈约好,在交代房时才干完成商品房生意和前期物业管理的有用联接,才干使小区的物业管理从开端就进入良性的循环,才干保证购销两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