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遗嘱均合法遗产如何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11:132004年10月,我的街坊张风兰白叟谢世了。可她没想到,因为她的两份遗言,她的子女们相互间打起了官司。张风兰白叟生前育有5个子女。几年前,她的老伴逝世后,她就一向和女儿赵晓风日子。2003年5月,儿子赵伟将白叟接到自己家寓居,白叟在赵伟处写下一份遗言,注明其所有产业及银行存款共24万元悉数由赵伟一人承继,并在上面按了手印。后来白叟的女儿赵晓风又将其接回家住,白叟在女儿家立下第二份遗言,写明其死后悉数产业由5个子女平均分配。白叟逝世后,这两份内容彻底相悖的遗言在子女之间掀起了轩然大波,并为此闹上了法庭。请问依法该怎么处理?
法院审理以为:两人所提交的两份遗言均契合我国《承继法》关于遗言方式要件的规则,均属有用遗言。赵伟所供给遗言即第一份遗言与被承继人所立第二份遗言内容相冲突。根据《承继法》关于“遗言人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最终的遗言为准”的规则,原告赵伟所供给第一份遗言归于无效。遗产是被承继人的私有产业,因而被承继人自己的志愿自然是遗产分配与处置的最威望的根据。遗言是被承继人本身志愿的外在表现方式,除非呈现法令特别列明的景象,遗言应当得到全面与无条件的履行。只要在没有遗言的情况下,才由法令规则的承继人依照法定的次序及比例承继遗产,即法定承继。在现实日子中,被承继人往往会跟着时刻、形式与心态的改动自动改动主见,也或许迫于本身的境况被动地改动主见,因而内容前后不同乃至彻底敌对的遗言层出不穷。已然处置遗产是被承继人的权力,是对将来才会发作的自己的后事预先作出的组织,在实践发作前被承继人当然有权随时改动主见。因而,我国《承继法》作出了“遗言人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最终的遗言为准”的规则。而不相冲突的部分,则依然有用。要注意的是,通过公证的遗言是不能随意修正的,在公证遗言之后新立的遗言,假如未经公证,将不能对公证遗言进行吊销或对其内容进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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