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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将女儿房屋出租给他人的行为合法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10:59
【案情】
2007年12月24日,王某与李某签定《高楼租借合同》,约好:李某将田阳县城一栋四层高楼租借给王某从事铺面运营餐饮、旅业,期限为10年,时刻从2008年1月18日至,年租金为6万元。合同签定后,两边实行合同至2011年3月时发作对立,李某一怒之下请人将租借房子的一楼大门上锁,致使王某无法正常运营一楼。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恳求法院判令两边持续实行合同。经查,该房的土地运用权和房子所有权挂号于第三人李某某的名下。李某与第三人李某某系母女联系。该房子建成及挂号后,一向由李某处理运用。第三人李某某一向在外读书、作业,涉案房子一向由李某处理运用,房子租借事项经由李某与王某处理。(当事人为化名)
【不合】
本案有两种不同的处理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王某与李某签定《高楼租借合同》的主体不适格,属无效合同。王某与李某所签定的合同标的房子的所有人是第三人李某某,现签合同是李某,归于主体不适格,且往后第三人李某某也不予承认,故该合同是肯定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从头到尾无效。
第二种定见以为,王某与李某签定《高楼租借合同》系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合同没有违背法令法规的禁止性规则,也没有损别人的合法利益,故该合同合法有用。
【分析】
小编认同第二种定见。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二)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本案中,李某租借的高楼虽挂号在其女儿第三人李某某的名下,但该高楼一向是李某处理运用。李某将该高楼的运用权租借给王某,并未危害该高楼的所有权,亦未改动第三人李某某具有该高楼的所有权,对第三人李某某的利益不构成危害,且两边已实践实行该租借合同近六年之久,第三人李某某未曾提出异议,该合同合法有用,故法院应当支撑王某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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