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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代履行的注意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16:52
强制代实行是一个强制的法令手段,主要是在责任人不实行相关责任的时分实行的,可以由行政机关或许第三人代为实行,可是不是免费的,是要向责任人征收手续费的。接下来,听讼网小编带您一同学习学习行政强制代实行的留意事项:
一、代实行:
代实行,又名代实行,是指责任人不实行法令、法规等规则的或许行政行为所确认的可替代作为责任,由行政强制实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实行,并向责任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实行办法。
代实行有必要一起具有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实行行政法上责任的现实,且此种不实行因成心或过错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责任是别人可以代为实行的作为责任。
3.代实行的责任有必要是代实行后能到达与相对人亲身实行责任同一意图的责任。
4.由责任人承当必要的费用。
(一)代实行是否具有可诉性。
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要害看其是不是一个详细的独立的行为和是否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影响,详细行为具有可诉性,就代实行而言,它仅仅从前做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强制完成力的外在表现形式,作为“详细行政行为的后续行为”,⑤
纯属为了完成责任的内容,并没有增加新的责任,仅仅由实行责任转化为要求责任人付出相应费用,具有必定的从属性。所以,代实行的后续性、从属性和敦促责任实行的性质决议了其不具有可诉性。至于在代实行过程中,行政强制实行机关与第三人侵略责任人合法权益,给责任人形成损害的行为,当然具有可诉性。
(二)代实行过程中能否进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性的救助准则和行政监督准则,能否适用于代实行中?自己以为是可以的。行政复议很大程度上是行政体系内部的监督体系,代实行尽管不具有独立性,其自身也没有为相对人增设责任,但它毕竟与行政机关的行政作为是分不开的,代实行过程中提出行政复议,仅仅就其自身尤其是程序方面,因而,将其归入行政复议的规模,不存在理论上的阻碍。代实行过程中,能否对代实行所根据的详细行政行为提出复议?自己以为,从设定责任到代实行开端都会留必定的主动实行的期限,责任人如在该期间不对设定责任的详细行政行为提出复议,则视为抛弃请求复议,代实行开端后,也不能对其请求复议
二、行政强制代实行的留意事项: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的规则,行政机关做出的要求当事人扫除阻碍、恢复原状责任的行政决议,当事人逾期不实行,经催告仍不实行的,其结果现已或许将损害交通安全、形成环境污染或许损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实行,或许托付没有利害联系的第三人代实行。第五十二条规则,需求当即铲除路途、河道、航道或许公共场所的遗撒物、阻碍物或许污染物,当事人不能铲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议当即施行代实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过后当即告诉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适用上述两条规则,需求留意几个问题:
一是,该两条规则归于法令对行政机关的遍及授权,只需契合法定代实行的景象,行政机关就可以根据该规则施行代实行,无需其他法令在单行授权;
二是,要正确了解规则的适用规模,尤其是对结果现已或许将损害交通安全、形成环境污染或许损坏自然资源的和需求当即铲除路途、河道、航道或许公共场所的遗撒物、阻碍物或许污染物的了解要精确。例如,当事人在广场恣意摆摊卖货,是否归于需求当即铲除公共场所阻碍物的景象;三是,扫除阻碍是否包含扫除违法修建物的阻碍,其与该法四十四条关于对违法修建强制撤除规则的联系;四是,行政机关可以代实行,也可以托付没有利害联系的第三人代实行。行政机关托付第三人实行的不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实行权,而是责任人应当自行实行的责任,代实行的主体是第三人;五是,代实行的条件是责任人不能实行,而不是回绝实行,当事人假如阻挠代实行的,应依法采纳其他强制实行方法;六是,行政机关强制实行时,约请第三人的合作行为,如供给的设备、机械,不归于代实行行为。行政机关施行代实行与行政机关直接强制实行,是两种性质绝然不同的强制实行方法,法令实践中切不可混杂。
综上所述,行政强制代实行又称代实行,需求留意的是两点,第一点是只需契合法定的代实行的状况,就可以施行代实行,不需求其他的法令授权;第二点是要正确的了解规则的适用规模。期望我的答复可以处理您的问题,如有疑问,欢迎到听讼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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